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无法经营,股东能否起诉解散清偿
《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的事由: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上述可以申请强制解散的情形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公司陷入经营僵局”,公司经营困难、年年亏损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选择协商解散公司或者股东将其所持股份按照法定程序对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