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说的这种情况,这位不愿意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构成了违约,如果有约定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其他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可以要要求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他就面临两个选择,一个是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二是不履行出资但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怎么选就看他如何权衡了。
从公司的角度看: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众筹的认缴制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个别股东不再出资,也不愿意转让股份,怎么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