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源入股并不符合法定出资要求,如何取得股东资格?
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资源入股的解决途径
资源入股要区分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非货币出资,如果属于非货币出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办理工商登记即可。
如所提供的资源只是泛称的“资源”,可能是人脉、可能是市场,可能是其他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出资形式,在实际操作的时候需要迂回调整。
资源入股一般不会采取直接给予“实股”,而是根据资源兑现的情况分批兑现。
(1)大股东赠予股份或者代为履行出资义务
实践中,可以约定资源入股的持股比例(比如10%),但是这10%的股份预留在创始人(大股东)名下,同时约定根据提供资源的情况分布实现(比如30%、30%、40%),等达到兑现股份条件时,由大股东将其名下的股份免费赠予(签署转让协议,但无需支付对价)给资源股东。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由大股东实际履行。
(2)不配实股,以干股的形式参与分红
接上例,如果约定资源入股方持股10%,但只是干股,仅可以参与公司收益的分配,而不会成为法律上的股东身份。
这种方式相对比较简单,不会体现在工商信息中,而且若是后续资源入股方退出也相对比较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