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现行退市机制主要包括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其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后简称(办法))及2003年的补充规定,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与股票暂停、终止上市相关的内容。其主要原则是:第一,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将暂停上市;第二,暂停上市后半年度亏损将被终止上市;第三,如果盈利且被交易所认可将恢复上市;第四,恢复上市当年年报亏损将被终止上市。目前我国已退市的股票有PT水仙等。
“股权分置”的问题
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两类股份,持股的成本存在巨大差异和流通权的不同,造成了两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平。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的股票被称为G股,业界形象地称其为“G板”。这是由于G是汉语拼音“股权分置改革”的字首。
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由于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不规范,表现为:上市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割裂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约为2/3,并且通常处于控股地位。其结果是,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容易产生“一股独大”,甚至“一股独霸”现象,使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早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块“心病”。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其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
股权分置也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2/3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预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等。另外,股权分置使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的动态估值,不能形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的激励机制,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也颇受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