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是法定必备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会议体,是最高议事机关。股东大会应该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应召开股东临时会议补选。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开会研究对策。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如下: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的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