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票据是如何发展的?
2008年4月20日,央行下发《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并于当日起执行。两天后,7家机构发行首批392亿元中期票据正式亮相银行间市场。自中期票据推出以来,受到拟发债企业和投资者热烈追捧。
虽然为了贯彻中央紧缩性货币政策,在2008年6月底中期票据曾暂停发行,但到了2008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从10月6日起继续接受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发行的注册,中票发行重启。中票的重新恢复发行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尤其是一些大型的企业;二是为了活跃资本市场,包含了对股市的支撑信号。例如: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回购本公司股票。
截至2009年2月28日,银行间市场发行了56只中票,总共募集资金2343亿元。其中5年期26只,募集资金1000亿元;发行期限为5年,并且评级为AAA的23只,募集资金951亿元。
中票票面利率主要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大行召开定价联席会议,根据近期市场状况,采取会议结合表决的方式确定未来两周各期限中票发行利率下限。由召集机构将会议意见报备协会,所有主承销商依照执行。由于近期发行市场与二级市场存在一定利差,导致一级发行市场的不正常化,2月27日会议决定后期中票发行利率下限将根据发行前一日市场利率加上一定BP来确定。
非金融企业如何发行中期票据?
1.中期票据的发行制度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的发行遵循注册制度: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中期票据的发行注册申请。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中期票据。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2.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必须满足的条件
发行人必须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行人发行的全部债务融资工具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以企业集团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核算确认净资产数);发行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一级集团企业的,从今年1月1日起,其已发的短期融资券不再从可发中期票据额度中扣除。
企业集团内所属企业未全部执行财政部“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净资产”须剔除“少数股东权益”。这里指的全部债务融资工具包含: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发改委主管)、公司债券(证监会主管)、可转换债券(证监会主管)、 其他债务融资工具。
3.中期票据的投资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财务公司、普通法人机构(须通过金融机构代理)。
目前仅有商业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可以购买中期票据;由于保监会尚未放开无担保公司债券投资限制,保险公司还不能购买;基金公司则是在等待证监会公告新品种投资权限。
4.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需要履行的义务
信息披露,包括发行文件、财务信息、重大事项、兑付文件等;偿还债务,交易商协会、各中介机构无代发行人偿还债务的义务(担保人除外)。
5.企业发行中期票据不需要提供担保
截止目前,所有已经发行的中期票据都未设立任何担保。但是,通过设立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措施,可以提升债券信用等级、降低发行利率。
6.企业发行中期票据融资的资金用途的限制
募集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可以披露为“补充中长期营运资金”和“替代银行贷款、改善融资结构”,无须与具体的项目进行绑定。发行人须承诺在每期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发行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发行计划前披露有关信息。
7.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的成本费用
票面发行利率,中期票据的发行利率定价是当期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变化趋势、发行企业信用等级、资金供求状况、监管机构窗口指导等综合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承销费,0.3%/期・年,按实际发行量收取、不发行不收取;评级费,主体评级10万/次 + 债项评级15万/期;律师费,10~0万/期;审计费,一般无需为发行额外审计;托管费:30亿以上0.01%、 30亿以下0.0105%;交易商协会“特别会员”费:10万/年。
8.发行中期票据必须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必须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有4家评级机构可以从事中期票据评级,他们是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的评级包括2项: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每期债券的债项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