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转股的作用
1、把银行不良资产盘活,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这样,就可大力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从而搞活银行的资金。通过银行来使企业重组,改变单一的国有资本,增加国有资本的活性。这可以说是在债转股的作用有哪些中的基本作用了。
2、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国有企业资金严重依赖银行贷款,但银行的债权人地位使得银行无法约束企业的行为。当前,存在一个突出现象是,银行的债权纠纷由于种种原因在法院很难取得胜诉,即使取得胜诉,也无法执行实施。实行债权转股权后,银行取得对企业的监管权,就能增加对债务企业的约束力度,防止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保障银行权益。
3、关于债转股的作用有哪些,债转股还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利于实现国有企业脱困目标。企业“债转股”有如下重点:集中解决在经济发展中起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特大型国家重点企业;支持近十余年来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企业减轻债务包袱,促使其尽早达产达效,产业升级;围绕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两大目标,促使亏损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扭亏和转制。
4、社会震动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 债转股兼顾了财政、银行、企业三方面的利益。国家银行债权变股权,没有简单勾销债务,而是改变了偿债方式,从借贷关系改变成不需还本的投资合作,既没有增加财政支出,又减轻了企业还债负担,银行也获得了管理权。这是一种现实代价最小的债务重组方案,社会震动小,所以,可以在较大规模上运用,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收到解脱国家银行和国有企业债务症结的成效。
二、债转股的局限性
(一)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加大。
股权尤其是上市公司股权价格随时波动,债转股企业一般是困难企业,股权价值下跌的概率较大,如债转股实施主体是银行子公司,则从合并报表角度看,银行面临股权下跌的市场风险。同时,与贷款不同,股权投资回收期较长,分红不确定,如果银行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以适当的价格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出去,就会带来较大的资本占用压力,加大银行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二)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通常来说,好的企业不愿意债转股,差的企业则纷纷想要债转股,部分企业可能借债转股之机恶意逃废债务。《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中虽然禁止“僵尸企业”债转股,但目前银行很难了解哪些企业是“僵尸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各部委也没有制定统一的定量指标,这给商业银行的债转股对象选择加大了难度。与此同时,部分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当地企业,也可能鼓励当地企业以这种方式变相赖帐。
(三)全面铺开难度较大。
从银行角度看,对银行产业投资及整合能力提出了挑战。相比债权,股权的投资风险更大,如果企业一旦破产,作为股东的银行,其清偿顺序排在所有债权人之后,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损失反而更大。因此,这要求银行增强产业投资和股权经营能力,既要提供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在内的综合化服务,也要更加关注企业价值和资本市场变化,学会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帮助其发展。这样的能力要求对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来讲是难以达到的,这从技术上制约了债转股的全面铺开。
从企业角度看,对目标企业要求较高。从已批准债转股方案的企业来看,普遍具备“高大上强”的特征,即:负债率都很高、均为大型国企、都拥有 A 股上市主体、全部处于强周期行业。上市股票的流动性较好,而且估值也相对公允,方便股东退出。因此,债权人偏好上市公司体内的资产,或是有可能被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
三、企业规避债转股风险的做法
有关资料表明:
中国目前的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双方陷于困境:
一是国有企业债务压力和利息负担过重,对改善经营管理缺乏信心,对深化国企改革产生动摇;
二是商业银行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使金融改革难以深化。
如何卸下国企沉重的债务包袱,化解商业银行金融风险,国家选择了“债转股”。重组国有企业债务的方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理性选择。
在将企业债务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的同时。也要防范一些新的风险。
这些风险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
第一、要防止不良债权转为不良股权,造成新的一轮国有资产的流失。债转股企业如不在重组、转制上动“大手术”,债转股就会流于形式,对新股东形成未来破产的危险。
第二、要防止形成社会的赖帐经济,酿成道德风险。债转股的方向与初衷是使社会走向信用经济,但如果机制设计不好或实施出现差错,就会使企业把“债转股”看作是“债务豁免”或“债务核销”,产生赖帐、逃债的思想。
第三、要规避定价风险。在债权变股权时,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转让价要通过资产评估,使转让价接近实际资产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要防止把关不严,转脸面过宽的风险。实施“债转脸”及转股多少的决定因素不在于能减息多少,关键要看企业未来的成长性、收益性会有多少,企业发展的潜力有多大。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
针对债转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的风险,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
第一、要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自主决策和独立运作的决策机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自主决策和独立运作,是一个商业性很强的运作过程。银行不能直接持有企业股权,所以将自己的不良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对债转股企业进行独立评审。
在独立评审过程中,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看哪些企业可以转,哪些企业不具备条件,不能转;
二要确定转多少,什么样的资产负债结构对企业转制有利;
三要研究“债转股”以后如何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如何派董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四要研究企业的未来发展,如何转制、重组、择机上市;
五要研究股权的退出方案;
六要选择独立的中介机构。
这一系列的工作本身就包含着政策把关,这些工作要取得良好的效果,首先要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建立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广泛运用高素质的专业化的人才和多元化的手段,由此建立一种真正由金融机构自主决策和独立运作的金融决策机制。
第二、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必须实施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公司化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是实施债转股的基本前提条件。
规范的现代公司制度企业应具备四个基本特征;
(1)企业实行了法人财产制度,即包括企业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
(2)有胆有识、善经营的高级专业人才管理公司的制度;
(3)组织结构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4)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各自独立执掌运行,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共同推进公司发燕尾服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
第三、实施债转股必须按照市场规律的原则,坚持市场化操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银行不良债权时,一要注意收购价格的合理性,避免政府行为和长官意思任意减低或抬高债权的价格。二要解决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收购资金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收购资金可以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公开发行债券等方式来募集资金。
第四、在债转股的操作中,必须坚持有选择的转化。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债转股企业时,要慎重操作;严格把关。应当选择那些大中型骨干企业,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或支柱产业,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在市场中有竞争力的企业。
第五、在债转股的操作中,要予以法律支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在我国特定中,但其地位和运作方式仍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因此,国家急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尽快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与银行、企业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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