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将从股权结构、公司融资、控制权及激励股权分配的问题这些方面进行讲解。
刚开始创业有哪些须知的股权期权法律常识?如何设置合理的股权架构
股权结构问题
公司初期设立股权结构上,需要规避一些股权结构存在的风险,除了出资方式外,还有一个是持股方式。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只要实际的持有人能够证明他与名义持有人之间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并且实际进行了出资,法律是认可这种股权代持关系的。但是代持仍然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风险就在于股权代持的权利一旦有了争议,只能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没有直接持股的简单。
另一个风险点就是股权比例的风险。控股权有三种:第一种是完全控股;第二种是绝对控股,就是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第三种是相对控股,就是在所有股东中,股权份额最大,比如华为的任正非,他占有的股权比例可能不超过百分之二,但他是华为的第一大股东。
创业公司需要合理利用公司章程,比如在公司章程里边约定,最大的股东可以享受的一些特殊的权利,例如最大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以这种形式来相对控制股东会或是董事会。当然,这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来起草专业的公司章程,或者是股东协议,而不是简单的引用工商局的标准文本,因为很多事项不会出现在标准文本里边。
最后的风险点是股权的层次。主要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优先股和普通股。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享有一些优先的权利,比如说优先分红优先解散等,但优先股通常在股东大会上没有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也就没有参与权,且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因此在股权结构设计上可以通过授予优先股从而掌握公司控制权。
融资问题
创业公司每一轮的融资可能都会遇到一些条款上的坑,所以创始人股东在融资的每一轮考虑的问题都需要认真对待。比如天使轮公司,在天使轮投资的时候公司处于刚刚起步的状态,投资人更看重的就是创始人团队的能力,优秀的团队自然容易获得投资方的认可,可以以很少的股权比例来获得一个较大的投资金额。
投资人进行A轮投资决策的时候,由于这时候企业的产品的已经基本成型,是否拥有用户需求或者广阔的市场空间是A轮投资人考量的核心指标。等到A轮资金进入的时候产品可能上线不久,A轮的资金大多是用来做市场推广或者获取用户,这个时候投资方会在产品及管理方面给予创业者需求,提供所需相应的资源。
作为创业者在甄别投资方的时候,比如A轮以后的融资,投资方背后的资源可能相比较于他投资的金额更重要一些,所以就需要企业不断调整工作重点,使公司的这个状况符合投资人的需求,以便顺利获得融资。
首先确定目标,缺钱还是缺资源?
之后再针对特定的VC设计投其所好的模式,当然在设计的时候要始终保证创始人股东的控股权地位,否则这个融资就失去了意义。
其次谨慎对待对赌协议
所谓对赌协议就是投资方先按照一定的估值投资进来,并且占有一定股权比例,同时投资方会做一个对赌的安排,比如要求每一个财年收入或者净利润或者用户数量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指标。如果没有达到这样的指标创始人就要按照对赌的规定,出让更多的股权给投资人,这样会大大减少创始人股权以及对公司控制权,增加投资人对公司的股权。
控制权及激励股权分配
首先,创业公司该如何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控制权?
首先无论是在股东会、董事会还是在监事会层面,任何决定都需要投票表决,那么表决权就成为行使公司控制权非常关键的途径。在股东会层面有几个措施,比如归集表决权——把小股东的表决权归集到创始人手上,增加创始人股东手里表决权数量。
归集表决权的方式有几种:
第一种,股权比例
就是通过股权比例的方式来掌握控制权的方法,当然这个对创始人股东是很难达成的,因为在不断融资以及召集其他合伙人的过程中都需要分散一些股权,所以这个对创始人股东有些困难。
第二种,表决权的委托
表决权委托就是让其他的小股东签署一个授权委托书,将他们所持有股权相对应的表决权授予创始人股东,由创始人股东代替他们行使这个表决权。同时可以约定授权不可撤销或者约定长的授权期限,否则授权一会有一会没有也会造成控制权的不稳定。
第三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创始股东跟创始团队的其他小股东一起签署一个协议,就公司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时候依照统一的意志表决,如果有其他股东与创始股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照创始股东的意志进行表决。那么这个时候也同样能够使表决权体现创始股东的意志。
此外,赋予创始人否决权也是一种消极防御性策略。
谨慎授予投资人优先权。
首先是优先受让权,如果现在的股东想把股份转让给他人,要退出公司的时候,投资人就有优先受让权,别的股东要等投资人先决定,如果投资人不愿受让,其他股东才有这资格去受让这部分股权。
其次是优先分红权,如果公司有分红优先投资人来给他分配。
第三个是优先强制随售权,将来有一天如果原有的股东想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那么投资人也有权跟着出售。
第四个是优先出售权,如果某一天投资者发现,创始人想出售股权,刚好投资人也想出售股权,但是第三方受让人,只想买一部分股权不能够全部受让,这个时候投资人就要有权要求第三方优先购买他的股权保障他的利益。
最后一个优先权就是提前变现,投资者有权把他的股权的优先提前转让。
针对投资过程中VC、PE这些条款,会将上面这些优先权称为是用来保护投资人利益的,但作为创始人一定要注意这里边的风险,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判断能不能接受。
股权激励
激励股权的分配首先看应该分给谁,通过上边分享我们了解到股权直接跟公司控制权是相关的,所以我们的股权非常珍贵,不能随意去分。谁都分,将会对我们的控制权造成一定的危险。另外如果作为股权激励的话,你随意去分可能也达不到我们需要的激励效果。
尤其是我们初创企业做股权激励无非是为了挽留我们需要的人才和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分给谁就显得尤其为重要。公司里边一定有一部分是关键的,一部分是不那么重要的,对于不重要的很容易被替代的人,比如说公司前台这样一个岗位,就不主张做股权激励,激励股权本身很珍贵。
所以需要明确股权激励的目的和对象,股权激励对象一定是核心成员。核心成员有哪些?比如核心层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公司其他高管财务负责人等等这样的职位。经营层就除了高管之外重要的部门的领导、部门负责人,还有就是其他的骨干核心成员,比如我们TMT公司里边的核心技术人员。需要强调的是股权激励不等于全员持股。我们不主张全员持股。通过股权激励我们才能够留住最核心的关键人才,并且能够激发他们和公司成长的信念。
问题一:创业公司分配股权,怎么分才能保证员工都能全力以赴拼命干呢?
做股权激励需要一个综合性的考虑,要考虑到接受股权激励这个员工背后人性需求的满足,这个股权拿出去能够起到一个激励的效果,而不是奖励,激励他在未来更加努力的为公司工作、贡献,而不是说对他之前成绩的一个奖励,当然之前工作质量、内容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对未来的激励,股权激励要有一个公平透明的程序。
问题二:如何分配股权,才能保证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控制权的问题有几个层面,比如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尤其是股东会和董事会来控制公司,除了前面提到过的表决权,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去约定一定事项,比如公司章程里可以给公司创始人股东一个一票否决权等。或者说对董事会成员的提名权,比如董事会只有三名成员,有两名董事会成员的提名权,就掌握了董事会,掌握董事会渐渐地就掌握了这个公司的控制权,因为公司的日常运营都是由董事会来决定的。
问题三:股权过度集中对公司有哪些弊端呢?
和管理一个国家一样,比如集权制,把所有权力都交给一个人,一个人决定公司的生、死、发展方向,这样容易造成受这个控制人的局限性影响。无论任何一个人智慧都是有局限性的。过度的集中在一个人的手里,公司发展就会受这个人的格局、知识层面等个人因素影响。4
问题四:认缴的小股东如何退出比较好?
股东是一个法定的资格,比如公司法规定认缴注资本的一部分就能称为这个工商登记里边注册登记的一个股东。这个时候如果公司不提出,股东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的约定,股东资格是和公司一样永远存续的。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股东自愿退出
退出的时候转让股权的价格——按照融资方投资方进来的估值去转让,这个时候转让的价格以及最初认缴价格中间的差价就是小股东的投资回报所得。
第二个方式:强行退出
比如在股东里或者公司章程里可以约定,如果重要事项上只有一个股东和其他的股东达不成一致协议,并且这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在一定比例之下,这个时候这个股东就要自动退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其他的股东受让他这部分比例。
本人曾也正在代理多位高科技行业人员,处理他们回国创业或者以高管身份加入中资在美国的子公司之后的股权争议,数额涉及数千万美元。在对他们法律观念薄弱惊叹之余,我撰写本文普法,希望更多的创业者避免类似的问题。
(1)股权分配
很多人简单得认为,股权就是一个大饼,各个股东按照百分比切好,各自的经济和其他权益就一槌定音了。法律和事实远比这复杂。
比如,在美国,或者维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公司实体中,股权很多时候分优先股,普通股,各自的权益区别很大。优先股的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候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股本返还,这也是优先股的最初含义与本质特权。但是,问题在于:“清算”很多时候不是普通人理解的公司关门停业算账,很多公司的治理文件里,公司被并购了也是“清算事件”。还有,优先股一般都有股息,大体每年5%-12%不等。
股权分配
基于以上规则,可能出现以下法律与经济状况。股东A和股东B一起创业。股东A(很可能就是中方)拥有70股优先股,出资1000万美元;股东B(很可能就是海归或者前往中资驻美的子公司的华人),获得30股普通股。股东B可能没有意识到会出现以下情况:
(A)5年之后,公司被其他公司2000万美元收购了。股东B可能以为自己会获得600万美元(2000万X30%)的收入了。可是,股东A按照以上设置,有权优先获得股本1000万美元,外加(假定简单股息,没有复利)5年50%(假定没有10%)股息,即500万美元。那剩下还有500万没有是否属于股东B了呢?答案是:不一定。很多公司的优先股在获得股本和股息之后,还可以按照股权比例和普通股分享以上500万美元。在本例子中,这个权利给了优先股股东B另外350万美元,普通股股东B仅获得150万美元。也就是说,这个30%股东其实在公司被收购时只拥有全部股份的7.5%的收益权。
(B)5年之后,公司被其他公司1500万美元收购了。股东B可能以为自己会获得450万美元(1500万X30%)的收入了。可是,股东A按照以上设置,有权优先获得股本1000万美元,外加(假定简单股息,没有复利)5年50%股息,即500万美元。股东B颗粒无收,空欢喜一场。也就是说,这个30%股东其实在公司被收购时只拥有全部股份的0.0%的收益权。
公司股权除了收益权外,还有知情权,治理权,治理权中包括对重大公司事务的投票权,对董事的任命权。对董事的任命权可以很关键,因为很多公司重大事务在董事会层面投票做出决策,主要是高管的任命与薪酬(包括期权,见下)。
(2)期权
很多公司甚至不愿意直接给高管普通股,他们或者给需要高管靠服务年数逐步挣来的受限制的股票,或者给予他们期权。很多时候,高管或者核心科技人员看到自己聘用函上的期权数字,就放心了,误以为自己获得了期权了。严格来说,他们只获得公司愿意给予他们期权的一个书面证据而已。除非是成型的(比如说管理规范的上市公司)而且规模比较大的公司,高管需要聘请公司法律师(不是普通律师)做一番尽职调查。这个律师的工作至少包括:
(a)了解核实公司的股份结构。期权一般给予高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购买公司普通股的合同权益。从以上分析读者应该理解:获得期权的高管不仅要理解自己的期权如果转化成股票了,代表多少比率的公司股权,还应该知道这个比率大体代表公司全部股份的多少收益权。
(b)确定期权的合法性。美国一般公司法下,公司要合法发放期权,需要股东和董事会批准建立期权计划,公司必须预留足够普通股股票。另外,给高管发放期权一般还需要董事会批准;即使给普通员工发放期权,也需要有单独的期权发放合同/通知。如果缺乏以上程序或者文件,或者文件或者程序有重大瑕疵,那么期权的合法性就存在重大问题,甚至没有法律效力。
我们不能期望每一位创业者都理解公司法,毕竟术业有专攻。很多高科技行业人员错误认为:律师仅仅是解决冲突纠纷的。他们不知道公司的治理,重大交易,包括自己的股权期权都需要专业公司法律师全程把关。他们可能花费数年时间,努力工作,甚至没有任何书面有效的股权或者期权约定,全听对方几句诺言,最后陷入被动状态,甚至完全劳而无功,后悔不及。所以,我们强烈建议他们在投入巨大的时间精力和机会成本回国或者在美国创业之前,获得专业公司法律师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