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对黄金T+D延期交收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实行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简称涨(跌)停板],黄金交易所允许延期交收业务每交易价格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士5%,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当连续出现同方向的涨跌停板时,交易所将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二)限仓制度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黄金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最大交易数额。上海黄金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其最大交易限额会员的自营限仓数额分别由基本额度、信用额度和业务额度三部分组成。对于金融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由于其可以进行代理业务,因此对所客户持仓总额规定为代理业务额度,初期暂定为每个客户的交易额度为1吨。
(三)大户报告制度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限仓额度的80%时,会员或者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会员报告。交易所根据监测系统分析市场风险,调整限仓额度。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会员或客户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调整会员或客广的限仓额度。
(四)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会员、客户违规时,上海黄金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上海黄金交易所有权对其实行强行平仓:
1.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追加的资金转人交易所账户,清算准备金额小于零;
2.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3.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4.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