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信托可以对资金、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和财产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又可从事投资、贷款、出租、出售、同业拆放、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多方面的业务。因此,信托是一种综合性的理财工具。
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的管理、运用处分的行为。
1.资金信托业务
资金信托业务的形成有以下几个原因:委托人对自己的资金在运用上不谙某种专门技术知识,为避免资金损失而采取资金信托方式;委托人对自己的资金无暇自为运作生利,而委托信托投资机构处理;委托人不愿自己出头露面而委托信托投资机构代为处理其资金。
我国现行的资金信托包括:信托存款(又分为单位信托存款、公益基金信托存款、劳保基金信托存款、个人特约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又分为技术改造信托贷款、横向联合信托贷款、联营投资信托贷款、补偿贸易信托贷款、耐用消费品信托贷款、专项信托贷款、房地产开发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包括一般委托贷款和专项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信托投资。
2.资金信托操作流程
信托公司(受托人)制订信托计划,并向广大投资者(委托人)发售,汇集信托资金,投资者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人到信托计划描述的项目中,信托财产从现金形态转化为股权(股权投资)或债权(向项目贷款)形态。
因此,实际上资金信托就是“筹资+投资”的过程,在台湾地区一般将之称为投资信托。但是应当说信托的融投资功能与公司的股权融资、银行业的间接融资相比,并无明显的优势,这些产品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公司立法的不完善,与银行业的私人银行业务发展不够有关。如我国的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态单-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50人的上限要求,而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份私募又受到很多政策的限制,以致无法通过股权方式取得更多的资本金。目前,我国的银行业提供的服务品种单一,无论对资金供给者还是资金需求者,都还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这些因素给了这些信托产品一定的生存空间限制。
3.单一资金信托
单一信托就是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单一信托是信托公司专门为高端客户理财,这类产品的认购门槛较高,最低门槛在100万元。单一信托的委托人一般为单个拥有成熟心态且具有更强势力量的个体。
在客户群的定位上,信托公司在沿着“靠大”的思路进行。有数据显示,目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数量大量下降,而单一信托成为信托公司追捧的对象。
4.集合资金信托
集合类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加以集合地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与其他理财工具相比,集合资金信托是唯一获准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产品,可采用贷款、投资、同业拆借、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运用,投资渠道广泛,投资手段灵活,具有其他理财产品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不少投资者十分热衷信托理财。但也有投资者反映,由于集合资金信托品种较多,购买时不仅需要了解信托公司的情况,还要了解项目情况、风险揭示及风险防范,繁琐的程序让他们对信托理财望而却步。
其实,任何一种投资行为都需要理性地分析。全面地了解投资产品有助于投资者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出现。信托理财之所以给投资者的购买带来了些许不便,主要是因为:
首先,信托产品销售网点少,按监管政策规定,信托公司在我国是可以异地开展业务但不允许开设分支机构的,不能像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全国性的区域机构布局。
现在信托产品的销售途径主要有两个: 一种是银行代销,一种是信托公司直销。通过银行代销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网点众多的优点,但由于银行代销产品通常较多,同时银行工作人员可能对信托理财了解不深,因此很难满足投资者对信托理财的各种咨询。而通过信托公司直销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作为专业理财机构,信托公司不仅能够全面解答投资者的各种咨询,而且通常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向投资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因此,目前仍以信托公同直销为主。
其次,按照监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据了解,时常有投资者因为不能及时获取信托产品的发售信息,而错过了投资机会,造成了资金闲置。
由于信托理财的独特优势深受广大投资者青睐,信托计划预约一直十分踊跃。因此,建议投资者如果有即将到期的资金,应该至少提前1~2周时间,就开始关注信托产品情况。信托公司通常每月都会有新的信托产品推出,投资者可以通过进人信托公司网站,或者通过电话进行咨询,如果遇到适合自已的投资产品就可及时预订。
如果投资者想购买异地资金信托产品,应该注意: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对信托产品异地销售“开了闹”,但对信托公司和认购人都有严格的资格规定。其中《通知》规定“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人不低于10万元的收人证明”。这与普通信托产品5万元以上的起点要求有着不小的差距,异地销售的信托产品定位是百万级的高端用户,是一般个人投资者难以达到的标准。
《通知》还规定“信托公司要到注册地所在银监局提出申请”,“信托产品异地推介之前必须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有了以上的限制,个人投资者要想购买非本地的信托产品,首先要有足够的资金,其次还要做好亲自前往销售城市进行购买的准备。
5.银行信托理财产品
随着沪、深股市的盘整震荡,以及开放式基金净值的变化起伏,人们把目光又转向了风险相对较低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关数据显示,股市从6 000多点回落以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人数明显增多。但面对琳琅满目的银行理财产品,很多投资者感到非常困惑:银行理财产品到底是怎样运作的,个人投资者又该如何正确选择银行类理财产品呢?
可考虑用信托项目类理财替代储蓄。信托项目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并指定银行作为代理人,代其与信托公司签署《资金信托合同》,从而进行资金信托理财。信托产品的投向一般为国家或省市政府的重点工程,投资者可根据信托计划投资对象的信用状况获得理财收益。
它的门槛比直接购买信托产品低。普通信托计划的投资起点较高,当前个人直接购买信托产品的起点多数在数十万元以上,而银行发行的信托项目类理财产品的起点只有5万元。有的银行规定,只要在该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总额超过5万元,也可以以1万元作为起点,购买信托类理财产品。
此类产品投资的信托计划由政策性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且信托公司资金账户由银行进行账户严密监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收益相对稳妥。银行作为投资者的信托代理人,为投资者选择优质的信托计划项目和信托公司,并代理投资者与信托公司间的签约和追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