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市公司发售公众的股份一般可包括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及/或部分在上市前已发行,由股东持有的股份。通过首次公开招股将所持的部分股份出售套现的,通常都是公司现有的主要股东。如公司在首次招股活动中,向公众发行新股以供认购,出售新股筹集得来的资金将用做公司未来的发展用途。如公司在招股活动中出售的是现有股份,所得的资金则只有现有股东受惠。
家公司要首次公开招股,必须以中、英文刊发招股章程,以供有兴趣的投资者索阅,其中主要披露以下信息:
(1)概要:概述公司业务及前景,简介首次公开招股的程序,使投资者对公司做出概括性的认识,为对公司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做好准备。(2)时间表:列出在香港进行的招股活动的重要日期,包括截至递交申购表格、发送股票及退款支票等日期。
(3)一般资料:述明公司的注册地点,以及主要的往来银行、保荐人及股份过户处等名称。
(4)行业概览:概述公司所属行业的特色、运作情况及前景。
(5)业务:详细介绍公司业务资料,如公司历史、主要业务活动、所提供的服务及产品、就目前的营运情况及表现做出的分析、附属公司及有联系实体,以及机构收益、盈利及股息等。
(6)未来计划及前景:就公司采取的业务策略做出分析,如公司打算在上市后大规模改变核心业务以及公司在新业务方面的发展潜力。
(7)管理层资料:公司董事及高级行政人员的背景、工作经验及资历。
(8)风险因素:公司的业务运作可能附带的风险,以及市场或政经状况对公司构成的风险,公司正在进行或尚待裁决的诉讼。
(9)财务资料:说明公司的整体财政状况,以及会计师是否对财务报表作任何评语及保留意见等。
(10)市盈率及每股盈利等财务比率:可以帮助投资者对招股公司的市盈率与相同行业内其他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加以比车。
(11)筹集资金用途:说明公司计划如何运用筹集所得的资金。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上市文件不得刊载有关未来盈利的资料,除非有关资料是根据正式的盈利预测而制订。正式的盈利预测必须就各项主要假设做出具体说明,使投资者注意那些会严重影响预测结果的不明朗因素,并在可能范围内计算出有关影响。盈利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必须由申报会计师或审计师审阅,并获得财务顾问或保荐人信纳。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其上市文件中必须包含一份业务目标声明,详细说明其活跃业务在上市后两个财政年度的市场潜力,及清楚解释有关评估所作的假设及基准。在上市后两年内,公司每半年还要就此业务目标及其后的发展进度做出比较,让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在上市初期的业务进展。
除了通过首次公开招股上市外,一家公司也可通过介绍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这种途径上市的公司,由于股份在上市前已由为数不少的股东所持有,因此公司可在无须向公众发售股份,筹集任何资金的情况下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