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货法规的基本因素
期货法规应包括以下基本因素:
登记即资格审查。参加期货业务的公司或个人将要接受客户订单,管理客户资金,因此,必须审查其承受信托的能力。登记工作必须有审批、监视、取消登记的权利和保存被登记者的资料的责任。
公开资料即保证客户在任何管理体制下,都能够得到充分的信息,理解期货交易的目的、风险、订单和资金的处理过程、会计程序等。禁止欺瞒或有误导性的宣传,定时发布信息是防止不正当劝诱的第一保护线。
客户资金的保管是期货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因素。
一是要求经纪商必须将客户资金与自己的资金分立账户,分别记账;二是要求经纪人可调用资金要达到客户资金的4%以上。迅速处理客户订单。一是要求经纪商必须迅速地将客户订单传递到交易所予以执行;二是禁止经纪商在执行客户订单之前为自己的公司进行交易;三是禁止经纪商建立与客户相对立的部位。
交易报告书和记录:一是要求经纪商尽快地向客户提供交易信息、订单执行结果和盈亏情况以及完整的交易记录;二是每月向客户报告本月所有交易情况、所有空盘数和剩余资金额等的摘要情况。市场监视。
对国内市场要进行监视,目的在于避免价格垄断。一是监视持盘规模,当交易者持盘数达到某一限度时,要求其提交报告书;二是在靠近或到了交割月份的时候,必须确认保持空头部位的交易者的交货能力和保持多头部位的交易者的支付能力。强迫实行法规。建立系统监视市场参与者活动的机构和公正的判断仲裁程序,一旦发现市场参与者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澄清事实,公正裁决和恰当处分。
2,期货法律体系
期货法应形成以期货基本法为核心,专门期货管理法规相补充,其他有关法律相配套的期货法体系。
(1)期货基本法。
期货基本法是关于期货活动管理和期货交易运作的基本法规,包括期货管理法和期货交易法。期货管理法包括期货政府管理机构的设置、授权和明确职责,以及期货政府管理机构雇佣人员的条件及与期货活动相关的规定、术语和上市品种等。期货交易法包括指定“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对过分投机限制的规定、交易的限制与规定、套期保值交易的规定、禁止欺诈性交易的规定、期权交易及相似交易的禁止与豁免。
(2)期货专门管理法则。
期货专门管理法则是对期货经纪商及客户的规定,如中国已颁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就属于期货专门管理法则。
期货专门管理法则包括:
1.期货合约上市审查;
2.期货交易所资格指定与经营要求等管理;
3.期货经纪商注册及其程序、最低资金要求、账簿和记录形式与要求、交易量的规定与要求、双重交易是否允许的规定及其相应的条件等管理;
4.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合资基金经理的管理,包括注册条件、注册程序、重新注册、禁止欺诈性交易、账簿和记录形式与要求等;
5.期货交易控诉程序;
6.期货交割相关规定;
7.期货交易税费规定;
8.期货自律组织规定;
9.外国人投资期货管理办法等。
(3)期货相关法律。
期货相关法律包括宪法、企业法、银行法、票据法、破产法、反垄断法、财政法、刑法等。(4)期货法律的具体实施条例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