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 年)》中,明确了金融业标准化工作的四项主要任务和五项重点工程。金融业标准是金融健康发展的技术支撑,是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
推动金融标准化的主要路径选择
为了更好地推动这项系统性工程,应着重考虑将“走出去”与“引进来” 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业务标准与技术标准相结合、底线标准与指引标准相结合、效率标准与风控标准相结合等多层面的重点环节。
在我国经济金融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的过程中,面临着更复杂的外部挑战。一方面,企业“走出去”说易行难,其中一大障碍就是缺乏统一规范的外文版中国标准。由于没有相应的文本为依据,我国企业在争取采用中国标准时没有说服力。甚至一些国家提出愿意采用中国标准,但因没有外文版,实施起来依然非常困难。例如,在对外工程承包方面,由于我们的技术标准在国际上影响微弱,大大制约了海外工程承包的进一步拓展。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更是如此,只有标准“走出去”,参与国际金融标准的制定,逐渐成为提升金融核心竞争力的制高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走出去”。另一方面,金融标准建设也不能“闭门造车”,特别是全球金融发展变化日新月异,应时刻从国际视野出发,将“引进来”与本土要素相融合。
随着金融创新与金融深化的程度不断演进,金融要素也变得空前复杂,这也使金融业标准可能具有多元化特征。一则,在国家层面上需制定关系金融业整体布局、重大方向、基本原则、基础架构、协调难点的“国标”原则,从而使整个金融创新与发展走在“正路”之上。二则,在行业层面还需充分发挥自律机制在金融标准化建设中的作用,以自律组织为载体,推动某些领域的金融标准与金融改革探索,在标准制定中深化行业自律。三则,基于新技术对金融业的影响日益凸显,也出现了许多尚未成熟的创新探索,这些领域需要依托市场力量,在模式完善中探索标准化路径,不能急于求成,这也是多元化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创新过程中,业务与技术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一方面,业务创新侧重业务经营领域的变革,并在经营成果方面需有“实质性”的效果。另一方面,技术创新则强调科学技术与管理技术的应用,很多情况下达到业务应用层次还有个过程。由此,离开了金融业务应用的技术创新,远不是真正的金融技术创新;缺乏新技术支撑的金融业务,也难以获得新金融的生命力。与此相应,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好业务标准与技术标准的关系与侧重、发展脉络与步伐等,也是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
所谓金融标准化建设的底线原则,就是通过强制性的技术与业务规则,配合金融变革中的新监管模式。比如,保障“穿透式监管”,即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根据产品功能、业务性质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主体和适用规则。再如,配合“负面清单”等措施,真正使业务创新底线获得明确的技术“描述”,实现“代码即法律” 的效果。由于有些金融模式尚处于探索和“试错”阶段,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金融标准,因此政府和协会应侧重于“引导”性标准,通过某些“软法”来加以规范,并不断修正金融标准,既给予市场足够的创新空间,又为将来可能的“硬标准”积累基础。
将效率与安全的权衡贯穿于金融创新之中。例如,新兴电子支付方式快速创新演变,给电子商务与老百姓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使支付风险控制与支付消费者保护变得更为迫切。从支付服务提供主体看,面对便捷与安全这对“跷跷板”,银行可能更偏重后者,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能更倾向前者一些。如何把握好这些矛盾关系,除了优化监管与政策思路,更需要金融标准化的“客观尺度”。一方面,推动金融标准制定不是为了遏制创新,而是促成包容创新与合理创新的有效结合,真正推动金融服务效率、质量与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技术与制度创新也使金融风险变得更复杂,有效的风控标准建设也是为了避免金融活动“触及雷区”,并给各类“劣币”念“紧箍咒”。
以完善信息披露作为金融标准化的重要抓手
在金融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信息披露是重要抓手和切入点之一。
信息披露是金融产品创新与发展中的内在需求。尤其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深化,提高金融透明度不仅有助于强调金融机构的自律,更加有利于与公众的沟通,减少市场和公众的损失。作为不断完善和开放的金融市场,充分的透明度可以使投资人更准确地度量和评估风险,从而更加活跃地进行交易,发现投资机会,树立市场信心。
与虽然仍存不足、但在不断完善的传统金融体系相比,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此方面的短板更加明显。事实上,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所暴露的最突出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例如,在网络借贷发展中,债务人提供虚假信息、平台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监管部门未及时披露违规信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信息“黑洞”,使广大债权人投资中充斥着风险。应该说,无论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是投资人来说,加强信息披露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和保障。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并非无原则地降低门槛、提高风险容忍度,从业机构需要有业务门槛、制度门槛和技术门槛,金融消费者投资人也需要有门槛。在实践中,许多互联网金融创新针对长尾人群拓展业务,同时需注意长尾人群的风险承受度又比较脆弱。考虑到众多“长尾人群”的专业性程度低、容易受到误导,因此与此前监管部门和业界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有所不同,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活动,正如互金协会会长李东荣近期强调的,应当注意“卖者有责,进而推动买者自负”。
据研究表明,面对新技术影响下的金融创新,各国都体现出几方面的监管导向:
(1)关注金融业务本质,根据其业务属性,纳入现行金融监管框架,进行归口监管;
(2)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募集公众资金、公开发行证券、从事资产管理和债权拆分转让等行为;
(3)根据匹配性监管原则,按照法律授权对小额、有限范围募资活动适度简化监管程序;
(4)针对互联网特点,更加注重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由此可见,信息披露已经成为监管模式进行适应性优化的重中之重。
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信息披露虽然有一定特殊性,但其金融本质并没有变化,这就需要符合现有对金融业的相关规定。如央行发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其中第十五条就指出,“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这些已经描述了金融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就是“让人明白”、“不能把简单的东西讲复杂”。
对此,央行副行长易纲近期也透露,央行正在考虑提出“负责任的金融”(ResponsibleFinance)理念,要让金融消费者获得合适的金融服务,并且承担适当的金融风险。“把信息告诉消费者,要让他们知道他们承担了什么样的风险,要让他们知道他们的金融行为和金融服务的后果。”
由此来看,在推动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为了避免扭曲和误导,就要把标准作为重要的依托,从而保证披露形式、渠道、方法、内容的规范性。通过推动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有助于帮助消费者识别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中可能的信息“陷阱”,如: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其他同业信誉;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宣传册页,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未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事项进行说明。
此外,为了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息透明,一方面是构建从制度到技术进行约束的、围绕金融提供者的主动披露机制,并且确定相应的违规处罚原则。另一方面,还需考虑依托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被动披露机制,集中性地向公众传递特定信息,使得金融消费者能够对行业或企业存在的问题,有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最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需要有效的信息披露,也离不开更加深入的金融消费者教育与专业知识的普及。因为,披露只是保障老百姓能够准确、及时获得金融产品的所有相关信息,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分析识别能力,也会影响到其行为的合理性,损害其利益。所以,只有各方共同努力,下大力气推动金融知识、自我保护意识、理性投资文化的普及,才能从根本上改良金融发展与服务的“最终用户土壤”。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支付清算已经成为整个金融运行的“大动脉”。但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以及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支付清算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逐步显现出来。本文拟结合当前国内实际以及国际经验,对我国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供给侧改革进行思考。
把握好效率与安全的“跷跷板”
在稳健与安全中持续推动改革,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支付清算体系建设的重点。对此,我们认为需要采取如下“一二三四策略”。
一个平衡——保持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平衡
一方面,防风险、促规范、保安全是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建设的“安身立命之本”。美联储原主席格林斯潘曾在其回忆录中写道:“若是要存心搞垮美国经济,只需摧毁电子支付系统就行了。”虽然近两年欧美也开始更多地侧重于支付市场效率,但其实施多年的严格监管和“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已经为市场稳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相比而言,我国则到了需大力抓好金融基础设施“项目监理”、有效防范风险的时点。当然,效率与安全这一“跷跷板”也是一种动态平衡,不同的时期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持续推动支付清算创新与发展,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只有把支付“蛋糕”做大做优,提升其“流速和流量”,才能真正实现各方共赢。因此,未来我国支付创新的思路应当是从规避型、套利型创新,真正转向效率型、深化型创新。
两个抓手——鼓励新技术、制定新规则
一方面,金融科技创新时代已经扑面而来,新技术将直接影响支付清算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则、模式、标准等,全面冲击支付交易、清算结算、支付手段、支付中介与组织、支付账户体系等核心要素。美联储在近期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支付体系中应用区块链的动机主要包括:降低复杂性(尤其是涉及多个参与方的跨境交易);改善端到端交易速度和资产与基金的可得性;降低多个交易记录持有方的沟通成本;提高交易记录的透明性和不变性;通过分布式数据管理提高网络灵活性;降低运营和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支付清算创新与一般创新类似,也包括技术创新(产品与工艺)与组织管理创新,如新产品的出现、新工艺的应用、新资源的开发、新市场的开拓、新的生产组织与管理方式的确立等。新技术要得以高效、安全应用,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创新与完善作为保障。就支付市场来说,其生产组织创新是强调支付服务参与者及内在模式需不断完善;其管理方式创新,则是强调监管、政策、自律、消费者保护、市场规则等的适应性和前瞻性变革。
三个重点——支付工具、支付行业、支付政策
首先,支付工具与模式是整个支付体系的核心元素,更是零售支付体系活力的源泉,应该作为支付体系改革和增加支付“有效供给”的主要内容。我们看到,2016年支付工具出现“百花齐放”的多元化特点:票据业务量延续下降趋势;银行卡交易量增速放缓,推动价格机制改革,并致力于创新支付业务发展;互联网支付业务规模延续增长,呈现银行机构主导,并强调市场合作;移动支付延续高速张张,客户数量稳步增长,近场特约商户数量迅猛提升,更关注技术创新、渗透、标准、增值;预付卡发卡数量下降,发卡金额略有上升;条码支付与聚合支付出现新发展。
其次,支付行业和支付市场是支付体系的运作载体与平台,也是支付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干”,需要在国家层面上进行协调、优化与布局。2016年支付行业的突出特点可以归纳如下:银行卡市场的发卡市场集中度下降,收单集中度高位攀升,银行卡清算市场走向放开;票据市场呈现高集中度,东部和国有占比领先;非银行支付市场结构发生变化,互联网支付市场集中度上升,各方努力构建新型战略合作谋求长远,移动支付服务生态圈逐渐形成,网联平台建设也备受关注。总的来看,将来基于国家支付体系的战略视角,亟须统筹安排和构建“多层次新型支付市场”。在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中,重复建设、多头管理、资源浪费等一直受到关注。同样,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中,随着初级阶段告一段落,也需要从国家支付体系的大视野,进行更好的战略协调。
再次,支付监管与政策是支付体系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在新形势下同样亟待完善与发展。其重点包括:创新监管方式,实现分类、分层、奖优罚劣;短期整治加上长效机制和顶层设计;规范与创新政策并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充分发挥自律机制的作用;积极借鉴国外经验,重点优化支付清算基础设施监管协调机制。
四个方向——国际、本土、前瞻、共赢
首先,目前全球支付体系都进入到加速变革时期,在支付手段不断创新的同时,国际清算银行推出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基本原则等监管指引在各国获得了较快推进,全球基本形成了统一监管标准。全球支付清算领域的创新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如此精彩多样,我们需充分把握国际趋势,进行更有效的对标和应对。
其次,商业机构依托支付衍生出大量的附加服务,“支付+”已成为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在我国尤为突出。众多互联网金融创新具有典型的本土特色,而支付则成为其核心通道与载体。例如,在第三方支付监管趋于严格规范的形势下,支付机构将越来越多地调整业务发展方向,以小额、便捷的支付业务为中心,拓展综合化多元化金融服务,包括基于支付产生的海量数据进入小额贷款、征信、理财等领域。所有这些,都需我们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同时,基于国情发挥本土比较优势。
再次,基于前瞻视野,需处理好支付基础设施的“公共性”与“复杂支付体系”的关联。一方面,无论何种基础设施,都会天然地具有某种公共性特征,支付清算设施也是如此。这就要求支付清算组织、支付清算系统在追求经营可持续的同时,不能忽视公共性原则。另一方面,支付清算组织作为承载资金流动基础设施,本身就具有某种平台化特征。随着全球复杂支付体系的悄然形成,支付逐步成为市场营销的新手段。因此,在支付清算体系建设中,能否处理好平台化与垂直化、国有化与民营化等基本关系,是摆在相关各方面前的一项重大挑战。
最后,共赢发展成为主线。现代基础设施的基本特点,就是趋于“互联互通”,实现“条条大路通罗马”。在新技术与新规则的冲击和引领下,支付清算领域的“闭门造车”和“单打独斗”难以持续,“独门秘籍”也无法真正带来成功。支付清算体系建设必须突出开放、平台、融合、共享,在支付的账户、渠道、手段、组织、模式等众多方面,本着合作共赢的理念做深市场、做优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