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角色,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为了平衡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各合伙人的权益,在实践中,形成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特的内部治理结构。如下图所示: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详解
合伙人会议是全体合伙人组成的议事机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客观上,合伙人人数通常较多,会议难以召集,并很难达成100%的统一意见,实践中,通常会通过有限合伙协议对合伙人会议的权限进行限制,以便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通常由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派出的代表以及行业专家组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并拥有决策权,被视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投资方案的确定、投资项目追加或减少投资、项目退出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而言,投资决策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执行事务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有效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审议事项时,一人一票,会议议案必须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多数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该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留存,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