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目前对合伙企业采取准实体课税模式,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合伙企业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而是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人根据各自的性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备避免双重征税的优势,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征管详解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办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近年发展起来的新兴事物,其与传统的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在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上都有很大的区别,必然会产生关于税务处理方面的新问题。目前我国各地的计税方式并不统一,比如在自然人担任有限合伙人的情况下,不同地区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就存在差异。一种操作方式是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项的规定,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还有一种操作方式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I额累进税率。
为便于读者了解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状况,笔者选取部分地区的政策简述如下,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当地法规、政策为准,以避免收益分配预期与税收征管实务不一致的税务风险。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主要为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三种,其收益主要分为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股权转让所得。我国部分地区税率如下表所列。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管理基金的法律实体,其收益主要来源于基金管理费以及收益分成。关于基金管理费的缴税方式,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担任基金管理人的,由其合伙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又因为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管理费并进行基金管理的活动属于提供应税劳务,应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关于收益分成的缴税方式,公司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由其合伙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