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其自身具备较高风险,其资金募集对象限于资金充足、投资经验丰富并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并不适合风险识别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弱的一般投资者。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私募行业活动,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定及健康发展,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8月21日公布并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作出了关于“合格投资者”的定义。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一个门槛。达到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合格投资者可以进行私募股权投资,非合格投资者被挡在了私募股权投资之外。这一制度的设立,是让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行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从而降低金融市场整体运行的风险,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从根本上来说,不管是门槛内的还是门槛外的,标准的确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为了保护风险识别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弱的投资者。
在实际操作层面,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有义务对合格投资者进行甄别和认定。募集机构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应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