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是指交易所结算机构或结算公司对会员和对客户的交易盈亏进行计算,计算的结果作为收取交易保证金或追加保证金的依据。因此,结算是指对期货交易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的清算,既包括了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同时也包含会员经纪公司对其代理客户进行的交易盈亏的计算,其计算结果将被记人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中。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各合约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初被称为“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该制度实际上是对持仓合约实施的一种保证金管理方式。按正常的交易程序,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结算部门先计算出当日各种商品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当日结算价一般是指交易所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结算价确定后,以此为依据计算各会员的当日盈亏(包括平仓盈亏和持仓盈亏),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当日应交的手续费、税金等相关费用。最后,对各会员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结算完毕,如果某会员“结算准备金”明细科目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数额,交易所则要求该会员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补交,从而做到无负债交易。
期货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规定时间内未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将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或投资者承担。
涨跌停板制度
(一)涨跌停板制度的概念
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被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涨停板: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跌停板: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当日价格下跌的下限。
(二)涨跌停板制度的作用
涨趺停板制度与保证金制度相结合,对于保障期货市场的运转、稳定期货市场的秩序以及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 涨跌停板制度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客户的日常风险控制创造了必要条件,涨跌停板锁定了客户及会员单位每一交易日可能新增的最大浮动盈亏和平仓盈亏,这就为交易所及会员单位设置初始保证金水平和维持保证金水平提供了客观准确的依据,从而使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一般情况下,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要大于在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从而保证当日在期货价格达到涨跌停板时也不会出现透支情况。
第二,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缓和抑制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给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索对市场的影响,防止价格的狂涨暴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三,涨跌停板制度使期货价格在更为理性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使期货市场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间的相互作用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期货价格对市场信号和消息的反应有时却过于灵锹。通过实施涨跌停板制度,可以延缓明货价格波幅的实现时间,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某一交易日以涨跌停板收盘后,下一交易日价格的波幅往往会缩小,甚至出现反转,这种现象恰恰充分说明了涨跌停板制度的上述作用。
第四,在出现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等异常现象时,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往往成为交易所控制风险的一一个重要手段。例如,当交割月出现连续无成交量而价格跌停板的单边市场行情时,通过适度缩小跌停板幅度,可以减小价格下跌的速度和幅度,把交易所、会员单位及交易者的损失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之内。
涨跌停板价格的确定
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一般有百分比和固定数量两种形式)。
例如,上海金属交易所的铜、铝涨跌停板幅度为3%,涨跌停板的绝对幅度随上日结算价格而变动;而郑州商品交易所绿豆合约则是以昨日结算价为基准,上下波动1200元/吨作为涨跌停版幅度。
涨跌停板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该种商品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频繁程度和波幅的大小。商品的价格被动越频繁、越剧烈,该商品期货合约的每日停板额就应设置得越大一些;反之,则越小一些。
持仓限额制度
交易所为了防范市场操纵和少数投资者风险过度集中的情况,对会员和客户手中持有的合约数量上限进行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持仓限额制度。限仓数量是指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的最大数额。一旦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总数超过了这个数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者提高保证金比例。
实行持仓限领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限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使合约期满日的实物交割数量不至于过大,引发大面积交制违约风险,一般情况下,距离交割期越近的合约月份,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限量越小。根据不同的目的,限仓又分为以下几种:
(1)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限仓制度最原始的含义,就是根据会员承担风险的能力规定会员的交易规模。在期货交易中,交易所通常会根据会员和客户投人的保证金的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给出持仓限量,此限量即该会员在交易中持仓的最高水平。
(2) 对会员的持仓量限制,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会员,我国期货交易所一般规定一个会员,某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此种合约持仓总量(单边计算)的15%,否则交易所将对会员的超量持仓部分进行强制平仓。此外,期货交易所还按合约离交割月份的远近,对会员规定了持仓限额,距离交割期越近的合约,会员的持仓限量越小。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期货合约,一般合约月份净持仓限量为7 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为1 2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为800手,交割月份为200手。经法(3)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为了防止大户过量持仓、操纵市场,大部分交易所对会员单位所代理的客户实行编码管理,每个客户只能使用一*个交易编码,交易所对每个客户编码下的持仓总量也有限制。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大互期货合约一般合约月份每个客户编码下的净持仓量(多头持仓量与空头持仓量之差)不得超过2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为6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为400手,交割月份为200手。
第一,不同品种不同月份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限仓数额;
第二,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
第三,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第四,同一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累计持仓不得超过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五,根据经纪会员的实力调整其限仓数额,由交易所每年核定一次;第六,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七,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另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中场行为的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指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包括投资者在不同会员有持仓,且合计达到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受托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报告。期货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际准。
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当会员或客户投机头寸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例如,上海商品交易 所的大户申报制度规定,当交易者的持仓量达到交 易所限仓规定的80%时,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申报其交易头寸和资金等情况,对于有操纵市场嫌疑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必须随时限制其建立新的头寸,或要求其平仓,直至由交易所实行强制平仓。
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的规定如下:
第一,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
第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三,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 前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关经纪会员,负责报送该客户应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和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实物交割制度
一般来讲,期货交割的方式有两种: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于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程序,通过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将到期未平仓合约进行了结的行为。商品期货往往通过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完成实物交割过程,而金融期货大多实行现金交割来代替实物交割。实物交割要收取双方-定的交割费用。进入交割期后,卖方提交标准仓单,买方提交足额货款,到交易所办理交割手续。
(一)实物交割的一般程序
实物交割的一般程序是卖方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交易所指定仓库,经验收合格后由仓库开具仓单,再经交易所注册后成为有效仓单,也可以在中场上直接购买有效仓单;进入交割期后,卖方提交有效仓单,买方提交足额货款,到交易所办理交割手续。交易所对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违约,都有一定的罚则。买方在接到货物的一定时间内如果认为商品的数量、质量等各项指标不符合期货合约的规定,可提出调解或仲裁,交易所对此均有明确的程序和处理办法。
评决由于期货交易并非以现货买卖为目的,而是以买卖合约赚取差价来达到保值的目的,因此实际,上在期货交易中真正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并不多。交割过多,表明中场流动性差;交制过少,表明市场投机性强。在成熟的国际商品期货市场上交割率一般不超过5%,我国期货市场的交割率一般也在3%以下。
虽然最终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的比例非常小,但正是这极少量的实物交割将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联系起来,为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期货市场的实物交割,是期货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4个环节。它既是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也是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两大基本功能得以正常发挥的制度保障。
实物交割是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条件。期货市场实物交割的存在,才使得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套利成为可能。期货市场上存在着许多非理性的交易者,因此期货市场价格有时候会严重脱离现货市场的价格。当明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不一致的时候,期货市场上就会出现很多的理性的套利者。在期货价格非理性地远远高于现货价格时,他们卖出期货合约了在期货价格非理性地远远低于现货价格时,他们买人期货合约。理性套利者这样做的结果是会使期货价格回归到与现货价格相一致的水平。
熟悉现货流通渠道的套期保值者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现货市场的有关信息,直接在期货市场上地出或购进现货,获取差价。这种期现套利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种种非价格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客观上起到了引导生产、保证利润的作用。
(二)交割方式与交割结算价
1、交割方式
“集中性”交割:所有到期合约在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过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分散性”交割:除了在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过后所有到期合约全部配对交割外,在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之间的规定时间也可进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2、 交割结算价
我国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通常为该合约交割配对日的结算价,或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交劉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异地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三)实物交割程序
第一交割日,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第三交割日, 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 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第四、 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
1、交割违约的认定
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荆违约:的市的大的市的的(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米交付有效标准仓单的;(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解付货款的或解付不足的;(3)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2、交割违约的处理
会员在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客户)的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强制平掉会员(客户)相应的持仓。强行平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同控制和化解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来讲,引发强行平仓的原因包括陂强平对象的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其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两种情况;同时,强行平仓又可分为交易所对期货公司实施的强平和期货公同对客户实施的强平两个层饮。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同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由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赋予了期货公司对特定客户实施强平的权利,也明确了该类客户要承担期货公同正常强平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
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以下情形,可以采取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其中第一种情形,即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强行平仓分三种情况:
第一,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持仓按合约总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强平。如果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对其代理账户中的投资者进行移仓。
第二,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平仓金额进行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按- -定原则进行强平。
第三,当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都违约时,强行平仓顺序是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如果经纪账户头寸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大于零,对投资者进行移仓。
持仓超过限仓规定的强行平仓:当只有一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先平自营账户持仓,再平经纪账户持仓,经纪账户持仓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的平仓数量;当有多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优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投资者超仓的,对该投资者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投资者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的,先对超仓的投资者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强行平仓的执行过程是,首先通知交易会员,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其次执行及确认,在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最后强行平仓结果发送。
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面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交易所不但要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而且要针对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建立由会员缴纳的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E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交易所、期货公司、非结算会员都需要提取。以交易所为例,其风险准备金制度规定如下:
(1)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包括:①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②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2)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3)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4)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