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交易是证券代理中曾用过的一种方式,投资者购买有价证券时只付一部分价款,其余的由经纪人垫付,经纪人从中收取利息。经纪人以这些证券为抵押,向银行以短期拆放的方式借款,借款的利率低于为投资者垫款所得利息,经纪人可得利差收入。当投资者不能按期偿还其余价款时,经纪人有权出售这些证券。
由于证券市场价格瞬息万变,信用交易会使投资者遭遇的风险大于其资金承受能力,这种风险最终有可能落在经纪人头上。经纪人既为了对自己负责,也为了对客户负责,宁可减少代理费收入和利差收人,也不轻易采用信用交易。期货交易比证券交易风险更大,更不宜使用信用交易。但是,有些交易所却借用了这种方式,其表现是:
1.采用保函制
会员单位注入一笔资金到交易所指定银行,银行向交易所开出一张该会员资金状况证明,担保其风险承担能力,交易所见到此保函便允许其进场交易。会员单位获得保函后,一是有可能随时抽走资金,二是有可能超量作单,在无承担风险保证的情况下,进行赤字交易。若交易失利或是违约,交易所便不能有效地要求该会员单位承担风险亏损和违约责任,导致穿仓(无法结算)或爆仓(无法交割),即使交易所能及时发现该会员的交易为赤字交易,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依然会有风险损失难以化解的情况。
2.赤字结算
交易所常常把成交量放在第一位,放松甚至忽视保证金的管理:当会员手持未平仓合约量超过了所交保证金对风险的承担能力时,既不停止其继续交易,也不及时令其增加保证金的额度。当会员交易失利,且账面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其面临的风险亏损时,也不及时向其追缴保证金。
由于这种情况有时拖至3~5天,对该会员的每日账面结算只能是赤字结算。表面看来赤字结算给了这些会员翻本的机会,实际上是未及时终止他们面临的风险损失,使其交易债务越积越多。赤字结算机会和交易债务压力使他们产生急切的翻本心理,急切的翻本心理又驱动急躁的操作。多次的孤注一掷,终于使他们资不抵债,完全退出期货市场交易。
保证金制度是确保期货市场健康运作的根本制度,信用交易和赤字结算严重违背了这一制度。提供信用交易和赤字结算的主要原因,是期货交易所提取交易管理费与期货交易者的盈亏无直接关系,而与期货交易成交量成正比例,归根到底依然是交易所追求盈利所致。
香港期货市场因追求成交量,对资信和交易操作监管不严,终于经受不住1987年10月全球性的股市风潮打击,濒临倒闭,港英政府和香港商会不得不筹措40亿港元给予挽救。这是一个严重的教训,值得我们吸取。我国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金融机构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