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可从三方面着手
退市制度建设成为近年来A股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点。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提及资本市场的重点工作时,也明确提出“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与“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一起成为A股市场的两件大事之一。
退市制度建设之所以重要,究其原因在于这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件重要举措。在去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随后于去年10月29日通过的“十四五”规划也明确提出“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毕竟目前A股上市公司数量达到了4200家左右,A股必须加速淘汰市场上的垃圾公司,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同时,也达到优化股市资源配置的目的。
不过,尽管都是对退市制度建设的一种重视,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提法是“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与“十四五”规划的提法“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还是有所不同。那么,这其中的玄机何在呢?玄机就在于“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这一提法出台后,新的退市规则于去年12月31日由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这也意味着“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落实。而在此基础上,今年3月全国“两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自然就是有的放矢了。
而之所以说是有的放矢,究其原因在于退市新规虽然刚刚发布不久,但退市新规却存在明显的不足,并不能真正做到“应退尽退”。其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点:
一是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并没有体现出“零容忍”要求,相反给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比如,要连续两年财务造假,只造假一年还不行;并且两年财务造假的金额累计不能低于5亿元,低于5亿元的还没有退市资格;同时还规定,连续两年造假金额的占比不得低于50%。按照这样的退市标准,哪怕上市公司某一年造假金额达到百亿千亿,但如果第二年不造假的话,仍然不能被退市。或者说,哪怕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只要其中任意连续两年的财务造假金额不超过5亿元,且造假比例不高于50%,那么这样的财务造假公司仍然是不能退市的。很显然,这样的退市规定为财务造假公司逃生洞开了方便之门。
二是业绩亏损公司多了一道救命符,其退市也更难了。退市新规将业绩亏损公司的退市时间从连续四年亏损缩短到了两年,这看似加大了退市的力度。但也却给这些亏损增加了一道救命符,即只要营收达到1亿元之上,就可以不用退市了。正是因为有了这道救命符,所以退市新规出台后,一些ST股出现了弹冠相庆的走势,股价大幅上涨,涨幅达到100%甚至是200%。这无疑是对退市新规的“打脸”。
正是因为退市新规存在上述不足之处,因此,退市制度就有了“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的必要。而要“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首先就要对退市新规加以完善,畅通财务造假公司退市以及业绩亏损公司的退市之路,真正做到“应退尽退”。
其次是要做好退市环节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对于因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退市的公司以及因为大股东掏空而退市的公司,应切实做好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工作。上市公司退市不一定要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对于上市公司或大股东违法违规而导致退市的公司,则要赔偿投资者。对于这类公司的退市赔偿,应尽量采取“先行赔付”的方式,或由管理层统一与上市公司协商赔偿的方式,即便是通过诉讼来解决,也应采取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尽量避免由投资者个人向上市公司索赔。
此外,让投资者保护基金承担起保护投资者的职责。通过诉讼索赔,投资者很有可能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因为对于一些退市公司来说,有的很难承担起赔偿投资者的责任。有的退市公司正因为要退市了,所以破罐破摔。投资者要得到赔偿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保护基金要承担起赔偿投资者的责任,给予投资者部分赔偿,而不是让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退市而变得血本无归。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扩大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以承担起部分赔偿投资者损失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