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ST康美或成首例中国版集体诉讼案 具有标杆性意义
千呼万唤始出来!在新《证券法》实施一年之后,由新《证券法》引入的中国版集体诉讼机制——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终于要浮出水面了。A股市场的首例中国版集体诉讼案要来了。
3月26日晚,ST康美发布“康美药业关于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关于发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说明的通知》的公告”显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开接受了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50名投资者委托,将向广州中院申请参加(2020)粤 01 民初 2171 号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一旦申请转换获准,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将成为A股市场首例中国版集体诉讼案。
集体诉讼是国外成熟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个重要举措。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在集体诉讼胜诉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都可以得到赔偿,而不像个人诉讼或共同诉讼,只有参与诉讼的投资者才能得到赔偿。因此,集体诉讼可以最大化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正因如此,A股市场对集体诉讼机制一直都呼声不断,并终于在新《证券法》里引入了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机制,即代表人诉讼。
当然,代表人诉讼并不等同于集体诉讼。代表人诉讼有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之分。而普通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有相似之处,受益者仍然只局限于参与诉讼的群体,而最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仍然得不到保护。
而只有特别代表人诉讼才是中国版的集体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显不同在于,特别代表人只能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出任,且受到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而投资者参与诉讼的方式是“明示退出,默示参与”。即投资者不同意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需要明确反对,相反,没有明确反对的,则视同同意参与处理。如此一来,最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只要没有明确反对,也就是诉讼的参与者了。而一旦集体诉讼胜诉,则这些最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就都可以从中受益。因此,特别代表人诉讼才是中国版的集体诉讼,可以最大化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就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来说,目前已向特别代表人诉讼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即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已接受了50名投资者的委托,同时将向广州中院申请参加(2020)粤 01 民初 2171 号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因此,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已经在履行正常的程序,如果没有意外的事情发生,倍受整个A股市场关注的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将会毫无悬念地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法院的广州中院也将会依法办事,按程序同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出的“转换申请”。而一旦该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这对于中国股市来说将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就投资者保护来说,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投资者保护的一个里程碑。
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在于投资者保护一直都是A股市场的一个软肋。虽然A股市场一直都在强调投资者保护,但实际上,在保护投资者的问题上,A股市场缺少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以至各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在A股市场接连不断地发生。虽然近年来,通过诉讼维权成了投资者维权的一个重要方式,但由于诉讼难以及精力所限等各方面的原因,真正选择诉讼维权的投资者只是极少数,最大多数投资者仍然处于一种裸泳状态,他们的权益处于一种受侵犯状态。而特别代表人诉讼就可以有效解决最大多数投资者维权的问题,保护了股市里最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这对于A股市场来说是前所未有的,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不仅如此,对于违法违规公司来说,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打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大利器。面对个人诉讼、共同诉讼以及普通代表人诉讼,即便是败诉了,上市公司所付出的代价都是很小的,几万元、几十万元,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的赔偿就是很大的赔偿了。而这些赔偿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无关痛痒。但特别代表人诉讼不同,因为代表了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一旦败诉,上市公司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几个亿的赔偿将是少的,赔偿几十亿都很正常。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显然是一种“重罚”。如此一来,上市公司继续违法违规就该掂量掂量了。这对于后来者也是一种震慑。
此外,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成为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也有利于中国版集体诉讼机制走向成熟。毕竟特别代表人诉讼是A股市场以及证券司法的一个新鲜事物,人们还需要不停地来了解它、熟悉它,甚至在实践的过程中进一步来完善它。只有如此,才能让特别代表人诉讼更好地担负起为投资者维权的使命。比如,特别代表人诉讼通常都面临着较大额度的索赔问题,上市公司赔不起怎么办?这其实是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显然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来探索并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