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贸易融资逐渐成为各家银行业务布局中的重要板块。本文探讨了贸易融资的业务内在本质,分析了贸易融资业务与传统贷款业务的区别,并就银行把控贸易真实性和操作风险提出了可行性的操作建议。
1.贸易融资概念解析
根据被称为银行业“基本法”的《巴塞尔协议》的第244条,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对于这种融资,借款人一般是把商品销售收入作为主要的还款来源,核心风险在于借款人安排交易的能力和银行的控制能力。
贸易融资其理论根据是20世纪60年代的商业贷款理论,即真实票据理论或自动清偿理论。银行发行短期的与商品周转相适应的商业贷款具有自偿性,即随着物质周转、产销过程完成,贷款自然从销售收入中得到偿还。据此,自偿性贸易贷款以真实性的商业行为为基础,以真实的商业票据为质押,一旦企业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即可根据抵押的票据,处理有关商品。
目前传统银行授信担保方式集中在抵押以及保证方式,偏重于对社会财富中固定资产的盘活;大量企业的流动资产,特别是以存货作为中间状态,包括前存货状态的预付款以及后存货状态的应收帐款都未能很好的盘活,进而使得积存在流通环节的流动资产未能实现盘活。
从企业经营循环的角度分析,任何一个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的经营都是物流与资金流的综合体。企业都是付出资金,购入物品;再售出物品,收回资金。贸易融资就是寻求企业资金流与物流的契合,提供依托企业经营活动的融资方式。
2.贸易融资的内在本质:封闭性和自偿性
封闭性和自偿性是贸易融资的内在本质。自偿性,也就是随着物质周转、产销过程完成,贷款自然从销售收入中得到偿还,在金额、时间上与商品销售收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相吻合,便于监控和管理。银行更多关注用于融资货物自身的价值,货物价值的足值以否决定融资企业是否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而封闭性,则要求贸易融资中的资金流严格要求专款专用,用于货物在贸易流转过程中的资金一直处在相对封闭的资金闭合圈中,这一点严格区别于传统的授信制度,基于某种特定货物的贷款绝对不允许用作他途。封闭性和自偿性的流程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这种直接由银行按贸易链条付给上下游企业的封闭操作,就能减少客户向银行诈骗资金的风险。
贸易融资,顾名思义,是对贸易进行的融资。所以,贸易是前提和基础,贸易是融资存在的载体。贸易融资封闭性和自偿性的内在本质是建立在贸易的两个关键特性基础之上的:贸易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基于对贸易真实性的考察,银行对融资企业信用评级转而强调企业单笔贸易真实背景。而基于贸易的连续性特征,银行评估的重点是整个贸易流转过程及供应链的信用状况,是建立在对贸易业务本身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充分调查。通过对企业信用记录、交易对手、客户违约成本、金融工具的组合应用、银行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确定企业在贸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销售收入构成贸易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在授信方案的设计中,依托企业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根据企业在不同的贸易阶段、不同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托收或汇款),不同的贸易对手、不同的贸易货物、不同的资金需求等要素,结合银行的不同贸易融资产品工具,提供更为灵活的资金融通方式以及贷款、还款方式,进行量身订做。融资额度核定由单笔贸易额扣除自有资金比例确定;融资期限则以与贸易周期相匹配的短期融资为主。因此,如果紧紧扣住贸易融资封闭性和自偿性的本质,贸易融资的贷款资金则不会被挪用,风险相对较小,非常适合企业经营稳定性弱的特点。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国际业务和信贷审查经验,整理出贸易融资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别,大致有以下9个方面(表1):
3.贸易融资的风险把控
3.1贸易真实性的把握
我们说,贸易融资的风险低,其中对贸易真实性把握就成为首要关键。因为银行的授信产品、融资额度、融资期限、风险控制方式等都是基于企业贸易环节而设计。如据笔者经验,在实践中银行客户经理和信贷审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关注:企业所从事的商品交易是否是企业的主营,此类交易是否企业擅长和熟悉的领域;企业的上下游交易对手年限和方式,通过以往合同、履约单据来核实;查看企业对账单;查看企业报关单和缴税证明。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和关税、增值税缴纳证明,来核实企业进出口记录;通过企业出口退税可以核实企业以往出口记录;通过报关单和联网核查以及电子报关单查询,核实企业是否有真实出口记录;企业进口方面,可以通过海运提单等货权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通过银行寄单,单据在银行间流转来确保回款账户和贸易真实性;可借助税局(出口退税记录、关税和增值税缴纳证明)、海关(进出口数据、报关单、电子关单核查)、外汇管理局(联网核查、结售汇记录)、保险单(财产险、出口信用保险资信调查报告、信用限额审批单)、质量检验报告(CIQ、SGS等检验机构)、运输机构(海运、空运、货运公司出具的运单)等多方面、全方位核实贸易真实性。
比如,A公司是一家进出口企业,与银行客户经理沟通介绍说,该司主营业务是进口轴承,出口服装、纺织品和玩具,去年进口额为2000万美元,出口额1000万美元。为证实企业情况真实性,最好的方法是通过权威第三方核实。出口方面银行可通过到税务局调查企业出口退税记录,除以退税率,倒算出企业出口额。经查询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销售发票》等单据,企业去年出口退税额为850万人民币,除以海关规定的服装和纺织品出口退税率14%,大致可以倒推出企业出口额为6072万人民币,约934万美元左右(汇率约按6.5计算)。企业进口情况同样可以证实,通过查询企业《进口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单据,去年企业缴纳进口关税为510万人民币,海关规定进口轴承关税税率为4%,于是大约可以算出企业进口额12750万人民币,约1961万美元(汇率约按照6.5计算)。所以A企业介绍的情况基本吻合。
自偿性的贸易融资本身的执行还需要被融资方、融资银行、被融资方的交易对手及其他机构等链条上的各方协同配合,任何一方的诚信缺实与履约不能都将会导致自偿的失败。
谈到贸易融资的特点时,我们总会讲到贸易融资具有自偿性的功能。在《巴塞尔协议III》有关杠杆率的规定中,起初(2010年12月)规定贸易融资的信用转换因子为100%,如果按此规定执行,将对全球的贸易融资和贸易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后来,经过ICC、WTO等组织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多次协商讨论,最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2014年1月“巴塞尔协议III杠杆率框架与披露要求”的文件中,将源于商品流动的短期自偿性的贸易信用证的信用转换因子改为20%。ICC、WTO等组织反对将贸易融资的信用转换因子变为100%的主要抗辩理由之一就是贸易融资具有自偿性。
何为贸易融资的自偿性?
首先,让我们来看什么叫清偿(liquidation)?在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第八版)中,清偿(liquidation)具有三个含义:
一是某物(作为债务或损失)在金额不确定之前,通过协议或通过诉讼的方式确定它的准确金额的行为(The act of determinationby agreement or by litigation theexact amount of something﹝asa debt or damages﹞that beforewas uncertain);
二是通过支付或其他补偿结清一项债务的行为(The act of settling a debt bypayment or other satisfaction);
三是将资产转换成现金,用来结清债务的行为或过程(The act orprocess of converting assets intocash,esp.to settle debts)。在Businessdictionary.com中,自偿性贷款定义为:短期(通常是流动资金)贷款,它的偿还来自于融资的资产(原材料、种子、化肥),接下来转换成销售收益(short-term﹝usually workingcapital﹞loan that is repaid fromthe subsequent conversion ofthe assets being financed﹝rawmaterials,seeds,fertilizer﹞intosales revenue)。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理解,针对贸易融资的自偿性对自偿(self-liquidation)的定义,可以取《布莱克法律词典》(第八版)中的第三个含义。
由此,我们可以定义贸易融资的自偿性为:贸易融资提供者在提供贸易融资时,通过一定的还款机制(产品工具本身具有的或通过外部设计),将贸易融资覆盖下的资产(商品、存货或应收账款等)转换成现金,达到自动偿还贸易融资贷款的目的。
并不是所有的贸易融资产品都具有自偿性贸易融资一般可以分为表内贸易融资和表外贸易融资。表外贸易融资在计算资本时,可以通过一定的信用转换因子转化到表内。并不是所有的贸易融资产品都具有自偿性。如为客户需要的目的所开立的保函,无论是融资性质的,还是非融资性质的,都不具有自偿性。具有或有性质的跟单信用证,如议付行进行议付,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其对受益人所提供的融资可以通过信用证本身具有的自偿性,即开证行对相符单据的付款义务来偿还。
在预先融资(pre-finance)中,一个典型情况就是装船前融资(pre-shipmentfinance),在信用证下的一个产品为打包贷款(packing loan orpacking credit)(另外的产品为红条款信用证、绿条款信用证)。我们知道,尽管从理论上讲,信用证可以作为担保品(collateral)来 进行融资,但信用证本身所具有的凭相符单据付款性质,使之不可以单纯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因此,打包贷款贸易融资本身不具有自偿性。但通过还款机制的设计,该产品同样可以达到自偿性。
例如,国外银行在做打包贷款时,除了将信用证下的款项进行让渡,还将出口销售合同下的款项进行让渡。如此,无论进口商通过其开证行基于信用证的还款,还是绕过信用证,直接通过基础合同下的还款,都可以通过打包贷款实现自偿的目的。在打包贷款项下,通过产品更新,也可达到自偿的目的。例如,在打包贷款之后,出口商发运了货物,向打包贷款行交单,如打包贷款行是被指定银行,尤其是议付行,可以通过议付达到打包贷款自偿的目的,而议付行议付的自偿,则通过信用证本身的付款机制实现。
从广义上讲,大宗商品融资和结构性贸易融资属于贸易融资的一个门类,尽管《巴塞尔协议II》将其归类到特殊融资(specializedlending)中。《巴塞尔协议II》这样定义大宗商品融资:…是一种结构化的用于对储备、存货或交易所交易的商品的应收款(如原油,金属或农作物)进行的短期融资,在这种融资中,风险敞口通过大宗商品销售所得的款项偿还,借款人无独立的能力偿还风险敞口。这种情况就是借款人在其资产负债表上无其他活动或其他实物资产。这种融资的结构性性质就是设计成对借款人疲软的信贷质量的一种补偿。风险敞口的级别反映了其自身的自我清偿的性质以及放款人在对交易进行结构化方面的技能,而不是借款人的信贷
根据上述《巴塞尔协议II》对于大宗商品融资的定义,可以看出,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与结构性贸易融资紧密相连。如果一个借款人除了利用融资的大宗商品外,无独立能力去偿还敞口,那么这个敞口就会落入大宗商品的定义中;如果一家大的公司借款人拥有分散经营,并具有独立的能力去偿还介入大宗商品融资中的敞口,有可能这一敞口就不会划入大宗商品融资的类别(Commodities Financeimpact of Basel II,A guide forbanks and traders,Reedsmith,Richards Butler)。
可以这么认为:对于贸易融资自偿性,一种是产品本身具有的习性,我们可以叫内生自偿性;一种是产品外构造的付款机制,我们叫外生自偿性;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 具有自偿性;自偿性与结构化紧密相连,但自偿性不等于结构化;自偿性是贸易融资风险缓释的一种工具。
认识贸易融资的自偿性认识贸易融资的自偿性,有利于我们在产品设计、风险管理、销售等方面准确地规范它的边界,厘清它的流程与关系,为最终产品服务于优质客户奠定良好的基础。产品设计方面,除了具有内生自偿性的信用证议付、保兑、贴现业务外,尽可能通过结构化将其他担保融资、非担保融资变成具有外生自偿性的产品。比如上述的打包放款结构,除了通过产品转换将贸易融资贷款转换成信用证的应收款(充当议付行或保兑行或贴现行对开证行的信用证下的求偿权),以便得到信用证与UCP的保护;另外,通过信用证下的款项让渡(交单前的款项让渡是许多国外银行的流行做法)及合同的让渡,减少了受益人烂证或者绕过打包行到其他银行交单的几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打包行的融资风险。在产品销售上,目前许多外资银行及个别的中资银行热衷于搞环球交易银行(global transactionbanking或global transactionservice),其中的一个理念就是在现金管理、贸易融资及托管业务等交易量大的业务方面进行整合,以便实现交叉销售,最大限度地提高股本回报率(ROE)。实事求是地讲,贸易融资的单体股本回报率并不是很高,但现金管理、托管的股本回报率却可以很高。
然而对于贸易融资与现金管理业务来说,贸易融资一般是源头业务,通过贸易融资的切入,可以带动现金管理业务的发展(但前提是银行的基础设施如系统等必须要完善)。那么,在贸易融资销售上,通过外生的自偿性设计,如进口开证业务,拥有全套提单,提单提货进入仓库,进行仓单质押融资(中国法下禁止流质的规定,使得仓单买卖、回购业务在中国不能开展),这时通过两个结构:申请人、融资行及仓储公司(或者监管人)三方协议,有效地控制物流;最终买家、融资行、申请人,买卖合同转让及托管帐户的设定,有效控制现金流。
通过结构,可以提供银行、仓储公司与最终买家合作的机会。如最终买家是固定的,还可以开立结算帐户等,增加现金管理业务的机会。提高整个业务的综合股本回报率(comprehensive ROE)。又如供应链融资方案中,通过核心企业(或者称锚企业anchor)与供应链企业(或者称为辐条企业Spoke,就象一辆自行车的车轮一样,中间是轴,就如核心企业,辐条围绕轴心而扩散,这个辐条就如供应链企业)关系的紧密程度,通过筛选,设计买方、卖方的融资方案。这个融资方案本身就是贸易融资自偿性作为融资主要提供方的银行,要清醒地认识贸易融资的结构、流程与自偿性,识别自偿性所隐藏的风险。 的结构,但带来的却是拔起萝卜带出泥的效果。
但如结构性贸易融资中的风险来自于结构性风险和履约风险一样,自偿性的贸易融资只是在理论框架上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还款机制,本身的执行还需要被融资方、融资银行、被融资方的交易对手(最终供应商与最终买方)及其他机构(如仓储公司)等链条上的各方协同配合,任何一方的诚信缺实与履约不能都将会导致自偿的失败。
作为融资主要提供方的银行,要清醒地认识贸易融资的结构、流程与自偿性,识别贸易融资自偿性所隐藏的风险,要了解您的客户(KYC)。一切的贸易融资风险都来自于基础交易,所以了解自己的客户至关重要。但KYC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KYC不仅仅是搜集客户的信息资料,还要实地拜访、专业访谈、事后跟踪落实等。只有将静态的财务分析、静态的模型计算等风险分析、风险管理(财务报表的最大缺陷就是企业是否诚信地编制了真实的财务报表,模型分析的最大缺陷就是选择的因子是否客观合理。
模型很有用,但不可迷信它)落实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即把通过人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方向的判断,通过人之间的相互频繁接触,通过人对基础交易产品、流程以及对银行产品结构、风险、弱点的准确理解落实到动态风险管理中,才能执行好贸易融资的自偿性,才能使贸易融资之树常青。明晰贸易融资自偿性@仲昕$澳新银行<正>自偿性的贸易融资本身的执行还需要被融资方、融资银行、被融资方的交易对手及其他机构等链条上的各方协同配合,任何一方的诚信缺实与履约不能都将会导致自偿的失败。谈到贸易融资的特点时,我们总会讲到贸易融资具有自偿性的功能。在《巴塞尔协议III》有关杠杆率的规定中,起初(2010年12月)规定贸易融资的信用转换因子为100%,如果按此规定执行,将对全球的贸易融资和贸易发展造成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