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投资收益列为经营活动收入
一些公司往往把闲置的现金投人到有价证券投资中,当公司需要现金的时候,再把这些证券卖掉。对于普通的公司来讲,这种经营活动并不是公司的主营业务,这种业务的收益应该作为投资收益列入到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中。但在现实中,有些公司的管理层把自己当作了证券公司(只有在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收入才是公司核心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堂而皇之地将证券投资收入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去。
这其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震惊中国股市的东方电子事件了,自1999年至200l年8月间,东方电子公司共投入资金6.8亿元,大肆炒作本公司股票,公司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中期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成立北京东方网络管理公司等内幕消息,进行大量内幕交易,并将炒作本公司股票的高额利润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了使虚增的主营业务更真实,东方电子采取修改客户合同、私刻客户印章,向客户索要空白合同、粘贴复印伪造合同等四种手段,从1997年开始,先后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合同金额17.2968亿元,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金额17.0823亿元。
同时,伪造了1509份银行进账单,以及相应的对账单,金额共计17.0475亿元,使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虚增17.08亿元。凭借虚假的主营业务增长,东方电子在1999年到2001年实现了年均增长160%高速度发展,股票价格从上市初期的17.15元暴涨到330.60元。
2.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粉饰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栏目中有一项是“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该项目反映了除主营业务以外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活动,如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按理来讲,该项目金额应该较小,但是正如其他应收款成了某些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上会计处理的“垃圾桶”一样,该项目也极易成为现金流量表上藏污纳垢的隐身地。有的公司收回了“别人欠自己的钱”,虽然这笔钱与经营无关,但仍记入该项目。
一些企业借用关联单位的现金款项,应在筹资活动“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中反映,却列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从而增大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如某上市公司2001年现金流量表上“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25 942万元,主要为收到的关联方往来款,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的近三分之一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45 634万元,主要为支付的关联方往来款,这种关联方往来款显然虚增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3.调整经营活动现金支出
一些公司蓄意调整经营活动的现金支出,使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更好看,从而欺编和误导报表使用者,产生公司经营良好、经营活动创造现金能力很强的假象。如在世界通讯事件中,世通的高管人员以“预付容量”为借口,要求分支机构将原已确认为经营费用的线路成本冲回,转至固定资产等资本支出账户,以此降低经营费用,调高经营利润。从而使固定资产虚增38.52亿美元,低估经营成本38.52亿奖元,税前利润也被相应虚增了38.52亿美元。
这种造假手法在现金流量表上反映为:使大量本应列入经营性支出的资金流,错误地列为投资性支出,从而虚增了世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对世通现金流量创造能力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