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现金流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一些公司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了一些相对“合法”的操纵手段,比如调整财务政策、利用关联方交易、应收账款证券化交易等等。相对于前述两种违法违规的造假行为,技巧性的操纵现金流量更像是一种较为激进财务包装(aggressive accounting package),这种包装利用的是会计准则和披尽要求允许公司管理层行使的合理酌处权,而在一定“合理”限度内,这种“财技”是合法的。
1.调整应付账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调整财务政策操纵现金流量,比较常见的方式就是:延长向供货商支付货款的期限,从而减少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性现金支付,改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比如美国家得宝公司(Home Depot) 2002年应付账款的支付期限为41天,高于2001年财政年度的34天和2000年度的22天,分析师指出此举使该公司2002年度的经营性现金流增加了8亿美元,占当年48亿美元经营性现金流的17%。从某种意义来说,这不失为一种良好的经营管理手段、但是这种利用延长支付期限来改善现金流的方法,一般只能奏效一次。之后,公司只有通过不断提高营业能力,来获得持续增长的现金流了。
2.应收款项的证券化交易
提前收回应收账款也会改善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而提前收回应收账款是不容易的,一些国外公司往往通过出售应收账款来达到提前收账的目的。这种方法会产生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改善了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二是只能得到一次性的好处,难以获得持续的现金流支持;三是由于风险让渡和时间价值,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必定带来一定的损失。2003年,美国哈里巴顿工程公司(Halliburton )出售了应收账款,使其经营性现金流增加了1.8亿美元,占公司当年16亿美元经营性现金流的11%,很好地掩盖了公司在石棉生意上的巨额赤字。
但在2004年上半年,该公司没有进行任何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交易,因此其经营性现金流也从上年同期的6.2亿美元跌至-2.13亿美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国外公司相比,我国公司应收账款的证券化交易比较少,更多的是进行应收票据的贴现。而许多公司为了掩饰筹资行为的实质,往往用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这种行为表面是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一种短期的抵押贷款(应收票据贴现列入经营性现金流入,而贷款则列入筹资性的现金流入,企业运用这种方式实现对经营性现金流量的操纵)。
为此,财政部财会[2004]3号文规定,对于附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由原作为或有负债予以披露,改作视为以应收票据取得质押借款,按收到款项确认银行借款。相应地所产生的现金流,不再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而列入筹资活动收到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