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金融期货期权市场益管的比较:新加坡对金融期货期权市场的监管
新加坡期货市场的建立起步晚,起点高,其形成与发展过程是典型的政府推动型期货市场。新加坡政府在新加坡期货市场的建立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之前,新加坡只有一个黄金交易所,且交易很不活跃。同时由于当时没有期货法律,客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与当时新加坡经济的高速发展很不相称。为了巩固和加强新加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新加坡政府积极创造条件,政府派人员到美国芝加哥期货市场学习,并且聘请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职员为顾问,具体进行指导。与此同时,还派人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学习法律,把全套法律引进新加坡,加以修改,公布实施。这样很快就完成了法规体系的建设。新加坡政府首先选择金融期货作为其市场交易对象,于1984年成立了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1986年颁布和实施《期货交易法》,并依法建立了期货期权交易市场体系。根据自己的国情,新加坡政府建立了“两级管理”模式。
(一) 政府对金融期货期权市场的监管
依据1986年新加坡《期货交易法》的有关规定,新加坡期货市场的政府主管机关是新加坡政府“金融管理局”。该局于1971年依据《金融管理法》成立,管理范围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及金融期货业。金融管理局作为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通过以下几项主要措施使整个金融期货期权市场置于政府宏观和全面的监管之下:
1.全权审査期货交易所开办的经营资格、颁发营业许可证;
2.审定和确认期货交易所的章程、条例、规则和业务行为规范标准细则的法律有效性;
3.对期货经纪人进行资格审査并注册登记,管理除证券现货以外的所有期货交易,管理正在进行或交易所申请上市的期货品种;
4.规定投机交易合约最大量和价格最大波动幅度,有权在期货交易所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操纵价格、散布不真实市场信息及非法交易;
5.组织实施《期货交易法》,广泛监管期货市场的参与者,严肃处理各种违法活动。
(二) 交易所的自我管理
新加坡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是亚洲地区第一个金融期货交易所。它是采用会员制的组织,其会员形态分为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非结算个人会员和准会员。其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外币、日经指数及欧元存款利率等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以及能源、黄金等商品期货。
新加坡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采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公幵喊价方式进行交易,该所的交易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公开竞价制度。所有的交易信息必须在交易池内公开并以竞争方式成交,不得有预谋安排的交易在交易池发生。不允许场外交易和非竞价方式交易。
2.信息传播制度。交易所在交易厅内设有观察员将交易动态告知设在交易站旁的报价台,由其将最新的交易信息传播至场内显示板。与此同时,这些信息也会由主要的新闻社传向世界各地。
3.订单场内交易制度。交易规则规定,所有订单都必须在新加坡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场内进行,绝不能在经纪公司内部私下对冲成交。
4.市场公开制度。通过交易所配备的先进通讯设备,场内的交易者、经纪人、书记员、跑单员都可以了解到不同交易圈的情况,全社会都可以看到交易所的交易情况。与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建立了互相对销制度。这样交易者可以把在新加坡持有的盘口,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对冲掉,或者把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持有的盘口在新加坡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对冲掉,而且两个交易所在时间上互相衔接,当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闭市时,新加坡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早上开始开市交易。所以,这个制度对于北美市场的使用者和亚太地区的使用者都非常有利。
新加坡期货结算所设于期货交易所内,是保证金结算制度的核心组织,其结算对方必须是结算公司会员,其他会员须经结算会员计算保证金。为防止因市场参与者未履约缴纳保证金而引起财务危机,对各结算公司会员均规定了较严格的最低资本额及其他财务资格标准,同时各结算公司会员需另缴纳担保金。各结算公司会员与结算所还建立有“联保制度”,各结算公司会员经常互相监视可能出现的风险,以确保合约的履行。保证金结算的方式是每日以市场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市场参与者应缴的保证金。每日清算制度是分层次进行的,结算所对结算公司会员实行每日结算制度,而结算公司会员对他们的客户实行每日结算制度。若他们的客户是小的经纪公司,则这些公司也必须同样对他们的客户每日结算。
交易所为保护客户权益,建立了详细的自我监管规则。为保证规则的执行,交易所设置有审核部门、市场监察部门、投诉仲裁部门。审核部门负责稽査会员公司的财务状况,以确保它们能够维持良好的信誉。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交易的公平进行,防止任何人或企业垄断或操纵市场。投诉仲裁部门负责听取顾客的投诉,以防止会员公司为顾客进行交易有不公平的行为。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美国监管模式的特点是以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和期货交易所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共同构造严格而有效的三级监管体系。英国虽然基本上承袭了美国的三级监管体制,但是更注重行业自律组织、交易所和清算所及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监管。日本市场监管模式的特点是通过期货与期权市场法规体系保证政府监管期货与期权市场的权烕性和有效性;而且没有类似于美国CFTC的全国统一的期货与期权市场管理机构,而是采取了独特的“三省分口管理体制”。新加坡的期货管理市场也是“三级管理”,但由于只有一家交易所,有时政府直接做出反应,因此其管理体系是政府监管和交易所自我管理的统一。与美国的三级管理体系不同。
比较世界各国期货与期权监管的不同特点及其发展趋势,有助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期货与期权监管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