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权基础知识之金融期权交易:期权交易的基本概念
期权交易的对象是期权合约。按照标的商品的不同可将期权合约分为实物商品期权合约和金融商品期权合约两大类。与之相对应,期权交易可分为实物商品期权交易和金融商品期权交易。本章将在简要介绍实物商品期权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重点介绍金融商品期权的相关理论。
期权合约(Option),被简称为期权,也被称为选择权合约。它是指期权的购买者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期权费)后,所得到的、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期权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置某种商品的权利的一种合约。
期权合约的获得者,在未来时间,有执行原来得到的买进(或卖出)的权利;也可以放弃原来得到的买进(或卖出)权利。期权是一种衍生金融工具,这是期权的独特性质。只有在有利可图时,期权合约的获得者才会执行期权;如果无利可图时,期权合约的获得者就会放弃买进(或卖出)的特定权利。
从表面现象来看,期权交易的对象是期权合约;从实质来看,期权交易的对象是买进(或卖出)某种商品的权利。实际期权交易过程中,期权交易的对象可以是
商品现货(例如,小麦、大豆、铜、石油、股票),也可以是期货合约(例如,铝材期货合约、外汇期货合约、利率期货合约)。如果期权合约的获得者拥有的是买进(或卖出)某种“商品现货"的特定权利,那么这就是现货期权;如果期权合约的获得者拥有的是买进(或卖出)某种“期货标准合约”的特定权利,那么这就是期货期权。
例如,买方(甲方)在支付给卖方(乙方)10万元后,获得如下权利个月内买进M商品(现货或期货合约)、协定价格为1000万元。同时,甲方按交易所规定,交纳100万元作为保证金。
现假设,在6个月内的某一天,M商品的价格升至1200万元。这时,甲方行使权利按1000万元价格买进M商品(乙方在甲方要求执行权利时,无权拒绝)如此操作,甲方获得盈利190万元(1200-1000-10万=190万元)。
现又假设,M商品的总价格跌至800万元。这时,甲方放弃买进M商品.的权利,损失了10万元的权利金。
在上述例子中,甲方付给乙方的10万元称为期权费(权利金);甲方与乙方商定的1000元称为敲定价格(协定价格);甲方向交易所交纳的100万元称为履约保证金;6个月为期权合约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