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金融期货期权市场益管的比较:日本对金融期货期权市场的监管
日本对金融期货期权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立法进行的。目前,日本有关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的法律主要有:《证券交易法》、《金融期货交易法》、《商品交易所法》、《商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信托法》、《外国证券公司法》、《外汇和外贸管理法》、《担保债券信托法》、《交易所税法》、《商品投资事业法案》以及有关行政规章制度和自律机构章程等。日本金融期货期权市场监管体系也实行“三级监管”制,只是在每一级的作用大小、作用形式上与欧、美国家有所不同。
(一)政府监管
曰本的期货期权管理制度具有多元化特征,这主要表现为不同的期货商品由不同的政府行政机构来管辖。
根据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由大藏省监管金融期货期权市场,其中“大藏省证券局”主管与证券相关的期货与期权交易,“大藏省银行局”主管金融期货商品的交易。依据日本《商品交易所法》,商品期货由通产省和农林水产省共同管辖,其中通产省监管工业品期货市场,农林水产省监管农副产品期货市场。
这种与欧美期货期权市场截然不同的“三省归口管理”政府监管模式,有利于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对自己部门的期货期权市场进行有效管理;有利于协调部门内部的各种关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增强法规实施效果。但这种监管模式缺少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统一管理机构,容易造成各自为政而影响整个经济政策的实施。
日本有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政府监管期货期权市场的手段,保证了政府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日本期货期权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包括国家级法律、部门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主管大臣在日本期货期权市场监管中占有重要地位。各主管大臣有权力和责任对交易所及其会员的业务活动和财产状况进行检查,后者必须服从检查并如实汇报一切情况。对查实的违法违章者,依法给予处罚。日本政府的各主管大臣和主管部门依法拥有对交易所的设立、会员和交易员资格的批准权,对清偿机构的指定权,对上市合约品种的决定权和否决权,以及在必要时采取紧急行动的权力。此外,日本政府还设有“商品交易所
审议会”,作为主管大臣的咨询机构,协助主管大臣监管期货期权市场。
(二) 行业管理
日本期货期权市场还成立了许多民间组织(如全国商品交易所联合会等)。这些民间协会多为各期货交易的行业组织。它们的职责是,协调各交易所之间利益,维护交易会员权益。
(三) 交易所的自我监管
日本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日本对金融期货期权进行监管的自律性组织。交易所的自律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本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和期货期权交易的业务惯例及细则,经大藏大臣批准后,即成为监督和管理本交易所内一切与期货期权交易活动有关的行为准则。
2.监督交易大厅内的一切交易活动,防止任何操纵价格的做法,保证交易是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进行。
3.根据《商品交易所法》的规定,审查会员资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是否依照规则进行,以及不同类型会员的交易是否超出范围。
4.监督和检查交易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有权对损害客户利益的工作人员进行制裁。日本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总会(相当于董事会)。日常事务由执行理事会处理。理事会由会员总会选举的理事和理事长组成。作为理事长和理事会的咨询机构,设有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其委员从理事、会员和社会上学识丰富的人士中挑选,经理事会审定后由理事长聘任。其中,常设委员会一般包括:纠纷调停、上市品种运营、等级审查、财务管理、资格审査、市场管理及总务等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包括防止价格操纵委员会和交割委员会。交易所还设有监事,并雇有若干雇员,处理日常工作。
日本没有专门的期货期权交易结算所,也没有独立的保证公司。日本由主管大臣指定开设的清偿机构——商品交易受托债务赔偿基金会,对会员在期货期权市场上所成交的每笔交易征收一定数量的负担金,汇总起来作为偿还债务的基金使用。在交易所内部设会计室,负责处理期货期权交易的结算业务。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成交后,需经交易所有关部门确认后,再由交易所内的会计室按会员账户统一结算。日本期货交易所对结算的控制和监督没有像欧美那样有效、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