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期货交易所的监管制度
现阶段,我国的商品期货交易所有:郑州粮食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 海期货交易所三个。这三个交易所都在进行着相关商品期货合约的交易。
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实行的是会员制,商品期货交易所遵循的基本法规是 国务院以第267令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监会的《期货交易所管 理办法(2002年修订)》。现阶段,我国商品期货交易实行如下监管制度:
1.撮合成交制度
期货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与成交价。在同一撮 合轮次中,当买方报价大于卖方报价时可以成交,成交价格等于买方报价、卖方 报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2.客户交易编码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客户交易编码是由期货公司按照交 易所确定的编码方案编制,报交易所备案。期货公司和客户必须严格遵循一户 一码的原则,不得混码交易。
3.套期保值头寸的审批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头寸的审批制度。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的经营 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 进行审核,根据品种特点核定出其套期保值头寸额度。套期保值头寸不得炒作。
如果会员和客户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交易所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拒绝。交易 所可以给予套期保值头寸一定优惠。交易所必须对套期保值头寸严格监控,对申 报过程中出具虚假材料的自营会员、客户,以及协助客户提供虚假材料的期货公 司,要根据情节给予严厉的处罚,如没收平仓盈利、取消套期保值头寸申请资格、 罚款、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员资格、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人者等。
4.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市)的风险控制制度
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市)时,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 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的措施释放交易风险。在第一 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出现后,第二个交易日可以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同时提高交 易保证金;第三个交易日如再出现停板,则交易所可以按一定原则进行减仓。 减仓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所可以宣布进人紧急状态,由交易所理事会 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5.投机头寸的限仓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的限仓制孝。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1)一般月份和交割月前一月份同时按会员和客户编码限仓,交易所根据 品种特点决定每个客户编码的限仓数量,自营会员的限仓等于客户编码的限仓 乘以一定的系数;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量由交易所根据其注册资本、信誉、抗风 险能力、以前年度的代理情况及客户数量核定;
(2)交割月份按会员实行绝对数限仓,具体数量由交易所根据品种特点制定;
(3)如果客户的持仓之和超过会员的持仓限额,则由期货公司按同比例对 客户进行减仓;
(4)此处所有限仓,指对单边持仓的限制。
6.大户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达到限仓制度规定 持仓量的80%时,由会员、会员代客户向交易所报告有关情况。套期保值头寸 也必须执行大户报吿制度。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报告的内容有:
(1)持仓品种、月份、方向、数量;
(2)持仓意向;
(3)资金来源和追加保证金的能力;
(4)主要经营范围,拥有可交割商品的数量。
7.紧急状态的处理制度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地震、水灾、火灾、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抗
力或技术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易,或者出现期货价格异常波动(如价格连续停 板),导致客户出现大面积亏损,甚至有爆仓危险,持仓过大,且集中在少数会员 或客户,会员出现结算风险,交割违约等情况,交易所可以宣布进人紧急状态。
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化解和释放风险:延迟开市、暂停交易、调整 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限量减仓、强行平仓等。
交易所采取紧急措施必须区分不同情况,经过一定的程序:
(1)当出现自然和技术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易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决定 采取紧急措施;
(2)重大措施须经理事会讨论后决定,由交易所总经理具体实施。
交易所宣布紧急状态、采取紧急措施,必须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8.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由各 交易所根据会员和品种情况确定结算准备金最低金额,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 险状况和会员持仓情况对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进行调整,当日结算后不足部分 必须于第二日开市前补足。
交易所必须按照会员多空持仓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当合约临近交割月 份时,交易所应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
可上市流通国债和标准仓单可按有关规定抵押交易保证金。但是交易手 续费必须用货币资金支付。
风险准备金应该专户存储,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
9.当日无负债的结算制度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逐日盯市)。持仓盈亏等于当日结算 价减去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或当日开仓价;平仓盈亏等于当日平仓价格减去上一 交易日结算价或当日开仓价。
10.实物交割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实物交割制度。各交易所可以根据各自品种的特点自行 选择适当的交割制度。
11.信息发布制度
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商品名称、合约月份、成交价、涨跌幅度、买方报 价、卖方报价、买量、卖量、收盘价、结算价、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未 平仓合约及其增减量。发布的价格信息应统一按商品的实物单位报价。信息 发布应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定期发布。
交易量、持仓量排名每日公布,注册仓单的数量及与上次发布比较后的变化量、注册仓库的库容量和已占用库容量每周公布。
发布信息应选择那些易于为交易者得到的公共媒体。如果交易所的行情 发布系统正常运行,而公共媒体转发出现问题,影响会员和客户的正常交易,交 易所不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必须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12.会员违规的处罚制度
交易所必须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防止操纵市场和价格扭曲。对于违 约、虚报套保材料、违反大户报告制度、违反限仓制度、私下对账、对冲欺诈客户 等违规行为,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13.交易指令方面的制度
交易所允许的交易指令类型有:
(1)限价指令。限价指令,是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 指令。
(2)取消指令。取消指令,是指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从以上所述交易规则的制定原则中,可以理解其中有些是期货交易所规范 化运行所必需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