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是私募股权投资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理等各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一"种制衡关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是内生于一个有效率的企业治理制度安排之中的。换言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方主体对于治理结构选择的一个必然结果,只要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出资者和参与企业契约的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管实行怎么样的治理制度都是有效的,也都是合理的。按照国际惯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契约制、公司制和合伙制三种组织形式。
1.契约制组织形式
契约制组织形式指投资人和管理人通过订立契约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投资者的身份是委托人兼受益人。随着信托制度的发展,信托逐渐成为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投资者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利用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行信托,也可以直接由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信托制优点在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破产隔离功能,具体表现在: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相互独立。若信托机构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2) 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3) 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人权力很小,基本不能干预基金决策,投资人处于被动投资的状态,所以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很少采用这种形式。
2.公司制组织形式
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者是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可以通过董事会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存在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以公司常设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投资;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公司委托进行管理。
和合伙制或契约制相比,公司制组织形式具有以下优点: (1) 对于投资者而言,只需要承担以自己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并不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2)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可以向银行贷款筹集资金,在合伙制和契约制中则不可以: (3) 公司制组织形式在很多国家有悠久的历史,也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运作机制、组织结构和非常规范的管理系统,运作风险相对比较低。
3.合伙制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一般采取有限合伙制、普通合伙制两类合伙制组织形式。事实证明,合伙制企业是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最多的形式,而有限合伙制是更普遍的形式,美国80%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了这种形式。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承认有限合伙制企业是合伙制的一种合法形式,使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可能。普通合伙制中,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而在有限合伙制中,则将合伙人为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与公司制相比,合伙制具有如下优点: (1) 决策快捷、灵活,公司制在项目投资决策上要经过部门、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层层上报审批;而合伙制只需执行的合伙人决策即可。(2)资金使用无限制,按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司制企业只能就其净资产的40%对外投资,合伙企业则没有这种限制。(3) 管理相对谨慎,基金的发起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面临随时破产的危险,于是会慎重选择合伙人,监督其他合伙人的不法行为。所以他们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4) 税收节省,合伙制只需要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而公司制的股东不仅要繳公司的所得税,还需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双重纳税加重了公司制组织形式的税收成本。
从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来看,在新《合伙企业法》执行之前,公司制是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基金选择的形式,因为公司制有规范的管理、完善的市场法律体制,便于国家规制和调控,便于透明管理和使用国家投入的资金,应该说更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新《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之后,越来越多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合伙制形式。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也逐渐呈现这样的形式格局:以海外资金为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合伙制形式,以国内民间资本为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契约制形式,以国有资金为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更多采用公司制形式。
鉴于合伙制组织形式具备高效灵活的机制,不同投资者承担责任的区分,投资人和管理人权利义务明晰,并且能避免在公司制下的双重征税,提高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随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不断发展和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将会逐渐与国际接轨,合伙制将是今后被更多采用的理想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