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丑闻,在资本主义世界之所以为人们津津乐道,并为政界广为关注,不仅在于它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经济问题,更重要的,它可能会使民间积怨沸腾,甚至会酿成政治风波,转化成社会问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发展股票市场,这是改革的必然要求。但在当前管理尚欠完善的情况下,个别党政干部、证券管理及从业人员受利益的诱惑,利用股票营私舞弊的问题比较容易产生。这个问题,股民们关心,各级政府也关心,更应下大力气认真解决。弄不好,会败坏整个股票市场试点的声誉,影响这项改革的成败。可以说,廉洁,是中国股市的生命。
有鉴于此,近两年来,深圳特区现行有关法规为股市的廉政建设作出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分述如下:《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证券从业人员和证券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第四十九条规定,证券商“同时经营股票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业务的”,须将两种业务分开;第九十三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凡涉及舞弊、欺诈、收受回扣及以非法手段谋利者”,给予当事人或处以罚金,或没收有价证券,或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或几罚并处。
《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两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两年后在任职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并应经董事会同意。”转让活动还要报主管机关备案。
《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如果超过股东人数10%以上的股东或超过10%股份的股东投诉公司管理阶层有任何欺许、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主管机关应组织进行调查”。
《深圳市内部股份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内部股票只能对公司内部职工、公司发起人及发起人以外的法人。发行结束后半个月内应向主管机关书面报告,并在公司内部张榜公布。内部公司董事和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深圳市证券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职务所知的消息从事证券买卖;不得对客户作赢利保证或分享损益;不得利用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上述法规,使深圳特区股市的廉政建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尽管如此,不廉洁的行为还是有发生,或明或暗,很难管理;主管机关在处理过程中还遇到很多阻力,1992年主管机关就因对市场的监管受到了一些有利益倾向的人的围攻,甚至是有组织的舆论攻击。1992年新股认购抽鉴表发售中发生的违纪舞弊行为更是诱发股民不满直至酿成“8.10事件”的一个直接的导火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