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融券的概念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通俗地说是买股票。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模式四种。
二、融资融券的起源
融资融券最早起源于美国。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美国政府认为,股市的狂跌应部分归因于过度的融资融券,因此,有必要规范融资融券。1934年出台的《证券交易法》第七章专门对融资融券作出规定,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融资融券的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实施细则,有权根据融资融券规模调整保证金比例,以防止过度投机或股价过度波动。
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证券交易法》第七章制定了详尽的规则T、规则U、规则G和规则X.此外,该委员会还在《基于证券交易法的规则》中对卖空作了具体规定。另外,美国《1996年全美证券市场促进法》对融资融券进行了局部修改,主要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第七章对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授权。
新的立法规定,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委员会对经纪人或交易商的贷款无须加以管理:
第一,如果与该经纪人或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大部分人不是经纪人或交易商;
第二,贷款是为了造市或为承销进行融资。根据《全美证券市场促进法》, 1998年4月1日以后,经修改的规则T、规则U、规则x开始生效。
其中,规则T是规范经纪人和交易商提供的信用、规范提供给经纪人和交易商的信用;规则U在1998年4月1日以前仅规范银行的信用, 4月1日以后,经修改的规则U规范来自银行和其他美国的贷款人,同时规则G被废止;规则x是规范美国公民或相关组织得到来自国外的信用购买或持有美国证券的保证金规则。目前,上述两大联邦法律和三大规则构成了美国融资融券的法律基础,由此也形成了有着广泛影响力的美国融资融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