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中国证券交易机制下,由于没有做市职能,券商只不过是客户股票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通道,它们既无法从撮合交易得到正向激励,也不需要像传统交易方式一样对客户的交易承担一定的责任,由此使其完全失去了证券市场组织者的功能。
为什么要让券商拥有做市商职能?如何做?
要使券商成为证券市场的真正组织者,首先必须让券商拥有做市商职能。在做市商制度下,从形式上看,客户之间都不会直接交易,而是和做市商交易。换句话说,每个做市商就是一个小交易所。做市商根据市场行情及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买卖报价,投资者看到报价后向做市商下单,做市商根据客户的委托单用自己的账户自主买进或卖出证券。由此使得做市商不仅掌握了订单信息流的控制权(包括订单路由和订单显示的控制权),还掌握了订单自主成交的控制权。
由于有交易价格方而的信息优势.券商从撮合客户交易中一般能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致使它们有动力去做市,去为客户寻找最优的交易对手和交易价格。更为重要的是、在做市商制度下,券商还隐含着对客户的信托责任。
由于客户资源是券商利润最重要的源泉,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券商为了争得更多的客户资源,必然要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本书认为,与现行交易制度下证监会把券商当坏人盯住不放的做法相比,强化券商对客户的信托责任才是市场监管的根本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