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展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完善而发达的资本市场是有效并购重组的必要条件。企业的并购重组是以市场为依托而进行的产权交易,其本身是一种资本运动,这种运动必须借助于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所需资金,也需通过市场来筹措。因此为了促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的开展,必须大力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首先要发展资本市场,就是不仅要发展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还要增加资本市场交易品种,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市场; 其次要完善资本市场,就是要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促进企业并购重组的发展,我国应建立投资银行体制。通过投资银行业务综合化、功能多元化的特点,使其在企业产权市场和证券市场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2)探索与完善新形势下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探索建立全流通机制下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评估管理体系,以调整事权为核心规范资产评估管理秩序;以项目管理为中心,完善资产评估的审核程序和方法;以质量控制为手段,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构建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应健全资产评估管理体系,统一资产评估标准。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对国有资产要在清查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方法对其进行全面公正的评估,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做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必须对涉及并购重组的所有相关资料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国有企业的有形资产应按现在的市场值进行评估,该折价的就折价,该溢价的就溢价。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应结合我国国情,适应当前企业并购的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无形资产资源在并购重组中有合理的价格,防止无形资产直接和间接流失。对借并购之机侵吞国有资产,或有可能造成垄断和限制公平竞争的并购,应通过法律、行政及经济手段予以限制。只有如此,才能进一步规范我国资产评估市场,促进企业并购顺利进行,减少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损失。
(3)要充分发挥中国股市“经济晴雨表”功能
全流通时代消除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割裂状态,带动企业并购浪潮,并购使得优质企业不断吸收低效率的市场资产,扩充产能,在市场上的份额和影响越来越大,进而带动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增强。要充分发挥中国股市的“经济晴雨表”功能,就是要使证券交易价格能够更为有效地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使中国现有的股市上市公司结构能充分反映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及其变化,并能与国民经济结构及其演变趋势相匹配,使上市公司结构能很好地代表经济增长的结构。公司质量的优劣更充分体现在股价的波动上,资本市场定价效率的提高就使上市公司价值,特别是并购价值更好地得到发现。这就为并购重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定价基础,合理的定价进一步推动了大规模并购,在这种市场条件下的并购就可以发挥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市场组织管理和市场机制以及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在这个背景下,通过资本市场掀起的并购浪潮有助于提升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和代表性,把中国股市改变为一个能够代表和体现中国经济运行情况的市场。
(4)完善我国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体系
针对外资并购带来的种种弊端,我们要以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外资并购。首先完善《公司法》、《证券法》,规范外资并购的方式和措施。对于外资并购中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以及政府行为等问题都应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其次制定《外资法》,统一规范利用外资,完善有关注册资本制度,规定投资者首期出资最低额,坚持先出资后登记,防止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出资不实、资金不到位的现象,以保证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并可考虑采用折中资本制,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需要。再次制定《反垄断法》,防止外资以并购来达到在我国实行垄断的目的。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确定垄断审查的标准,规定一个审理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案的执法机构及其职权,对外资的垄断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完善执法体系和执法机制,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要适应全流通时代资本市场监管的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从改善环境、完善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包括执法司法、和解制度、仲裁制度、听证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在内的一整套机制,实现资本市场的法治,依法按规办事,改善有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外部条件,推动上市公司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中国证监会适应股份全流通的环境,积极推动了《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以及并购重组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不诚信行为、如大股东套现行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上市公司虚假并购行为、机构投资者的内幕交易与操纵行为等,要依法实行惩治。中国证监会积极推动《刑法》修正工作,针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突出问题,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制定《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只有通过制定各种法律与制度,才能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促使全流通时代企业并购活动健康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