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国务院国资委首次提出EVA的概念,是在200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版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该概念的提出,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使用EVA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为了更好地约束中央企业的投融资行为、提升经营业绩、提高智力水平,国务院国资委令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了修订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起,将增加对中央企业经济增加值(Economy Added Value,EVA)的考核内容。该暂行办法的产生的背景为,在全球经济动荡不安之际,处在第三任期的交替之际的中央企业,不仅面对着做大和做强的冲突,而且承担着国家对其迅速实现全球化的期待和导向。
因此,EVA考核指标运势而生。在央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虽然利润总额指标不变,但是却规定了EVA指标取代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总比重占40%,强调了在运营过程中创造出高于经济资本的价值的重要性。中央企业俨然已进入管理的新阶段。根据中国上市公司价值创造和价值排行榜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平均每100多家上市公司中,44%的EVA小于零。2009年26家中央企业的利润总额接近3850亿元,但EVA值却只有700亿元,40%的央企不但没有为国家创造价值,反而占用国家宝贵的财富。因此,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实行EVA考核经营业绩,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巨大的意义。
2010年8月,国发[2010]27号文《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明确指出,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结构的调整,从而更好地发展质量和效益,必须要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更好更成功地进行海内外的兼并重组。基于战略发展,企业采取的对未来投资融资的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并购。早在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之前,中国企业并购境外企业的案例也有很多,大有超过西方并购的势头。
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寒冬,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控股的央企,表现出了与世界金融危机相反的发展趋势,逆势而上,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利润总额目标超过上年或前四年的实际完成额。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跨国并购的案例越来越多。但深究利润增长的原因,资本支出和外延式并购是主要影响因素,这也从另一角度反映了央企的增长模式和路径,已与健康发展的道路越行越远。而且从并购的绩效角度看,西方企业的并购成功率要远远高于中国企业,中国企业并购成功的案例屈指可数。罗兰•贝格(2008)提出,中国企业的并购陷入了“赢者的诅咒”,并购交易有的虽成功,但并没有取得期望的商业价值,70%的并购后是失败的,究其原因,可归结为并购后的整合,缺乏推动技术升级和产品创新为导向的研究性支出,非自营或非经常性业务(股票炒作、房地产)构成利润的主要来源,同时资产质量和投资收益每况愈下。
这说明了并购活动不是价值创造,而是价值毁损,国内外的大量研究表明,绝大部分的中国企业并购的出发点是规模的提升和关键资源的获得,即为战略性并购,做大和做强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大量结果表明,这样的并购的最大的直接受益者并不是收购方企业本身,而是被收购企业股东和收购方的管理层,结果必然导致并购代理问题的各种争论。
通过约束、激励和引导管理层管理决策和行为,从而有效地提升企业价值创造能力,是将EVA指标引入企业管理层考核的主要目的。年度考核的根本要求之一,即企业活动要创造出超过资本成本的价值,企业管理层的奖惩关系到考核的结果。所以,寻找EVA和企业并购间的平衡点,从业绩考核角度更好地为企业并购提供决策依据,对约束企业的并购行为,提高企业并购成功率具有远大深远的意义。
(1)有利于股东价值最大化,引导企业更加关注企业价值创造本身,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做大做强这一目标。
(2)有利于企业提高投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EVA扣除了营业外收入和补贴收入等非常规业务项目的影响,引导企业更加关注常规业务,向健康轨道发展。而且在关注经营利润的同时,全面充分地考虑股东投入的机会成本,有效提升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3)有利于企业有效正确地使用财务杠杆。降低资本成本的同时优化资本结构。
(4)有利于企业进行横向比较,可以很好地消除企业间规模/行业、发展基础等方面的差异,从而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5)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能。作为国有企业,在履行经济职能时,社会职能是其重要的需要履行的职能组成部分。EVA指标考核可以有效地评价国企的管理层社会职能的履行情况。
(6)有利于完善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引入EVA,可以改变企业只注重传统利润指标的态度,进而更加关注长期价值的创造,从而有效地遏制短期行为,使经营的目标上升到股东价值最大化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