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说,对一项专利的处理方法应该和对一项矿业财产的处理方法完全一样,即,它对于投资者的成本必须在所剩余的寿命期间中通过冲减收益进行冲销。在实践当中,这种处理对于有价值的分析而言往往显得过于复杂了;首先,因为投资者无法确定相对于公司的其他资产而言,他在各种专利上具体花了多少钱;其次,因为他不能准确地判断专利的保护期限届满对公司的经营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例:吉列安全剃刀公司基本专利保护期限到期之后,由于股票市场价值的大幅上涨,收益出人意料地在随后数年中增长了很多。与此相反的变化出现在美国阿奇公司的例子中,该公司曾经向美国几乎所有的铁路企业供应它自已拥有专利的机车用拱形砖。由于公司业务所特有的技术性质和公司有利的贸易地位,看好该公司的人们都确信,在1926年专利的保护期届满之后,公司仍可以掌握住它的客户。然而就在保护期结束后不久,竞争迫使产品价格剧烈下跌,收益随之锐减,股票价格也一落千丈。
投资者的计算——在一般情况下,制造业企业所控制的专利的地位不会象在刚才所讨论例子中所表现的那么重要。一位企业的购买者会发现,在考察公司记录和前景的同时,对专利状况的问题进行-般的估量,而不是计算出一个用于扣减收益以摊销这些专利的确切基础,是-种可取的方法。换句话说,通常应该采用与处理长期折旧和废弃相类似的方法来对待专利,即,更多地将它们视作商业风险,而不是会计事项。因此从逻辑上讲,在分析盈利能力时,应该舍弃对公司财务报告中给出的专利摊销费用数字的考察,而只有在确定对企业支付怎样的价格才会和这些收益相称时,专利项目才应该得到考虑。这种意见因为一种日益普遍的公司财务方法为了避免每年对收益的冲减而将专利价值减计至$1而具有了更强的说服力。如果公司不仅可能而且愿意通过一次简单的帐而转移而在任意时间消灭这种费用的话,为了专利的摊销进行认真的扣减显然是徒劳无功的。
例:美国霍夫曼机器公司在1933年以前的许多年中,通过逐年冲减收益来摊销公司拥有的各项专利的价值。这种费用每年都达到$200000以上,对普通股来说,相当子每股$1,1933年,公司将法定资本总额减少了$3500000以上,同时通过各种盈余调整注销了专利的全部帐面价值,并且恢复了$1500000以上的收益盈余,这个数字约等于专利费用摊销在此前年份中冲减的收益额。结果是,每股的报告收益每年将增加$1。
美国洗衣机公司将它为了摊销专利而计提的小额年度备抵冲减盈余,而不是收益。尽管这种做法很罕见而且和会计原则背道而驰,但是和我们有关这个论题的推理却是相容不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