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是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及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人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和固定收益的年金产品(annuityproduct),包括有担保的投资合约(guaranteed investment contracts, 简称GICs)在内的这些产品实质上都是保险公司从客户手中借入的公司债务。因此保险公司只有进行高于固定收益率水平的投资才能从利差中获取利润。
保险公司是有能力向对冲基金投入部分资金的,但是这样会减少投资于股票等高风险工具的资金。将对冲基金作为一种分散化投资的资产,对保险公司来说是有所裨益的,但是投资对冲基金对保险公司来说仍然没有多大的吸引力,因为法律限制保险公司风险资产的数量,而对冲基金正是被法律认定为风险资产中的一种。
另外,保险公司的资产不需要每天盯市,作为长线投资而持有的股票、债券的账面收益或损失对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的影响也不大,对冲基金的财务报告是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财产及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规模是很大的,投保人索赔风险损失与其投资收益(这种投资是在收取保险金之后、理赔之前的时,间内进行的)相互冲抵的余额,是其保险产品定价的依据,法律规范更倾向于鼓励保险公司主要投资于短期固定收益证券。
很难指望保险公司将会增加对冲基金投资。尽管对冲基金每年支付投资收益并且能够避税,但在最近一段时间里,保险公司出售所持有的对冲基金的劲头就像卖保单一样。
原因是境外再保险公司创造了很多保险产品、衍生证券产品和创新证券产品,这些产品能够:(1)给客户提供以长期资本利得税率而不是短期税率缴税的收入方式;(2)延缓纳税;(3)提供保底收益。
再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主要的基金代理人。直接向对冲基金投资的保险机构不得不面临惩罚性纳税,多数对冲基金的投资收益都要以短期收益的税率缴纳税款。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意味着要以第二档的高税率缴纳税款。再保险公司试图让投资者享受投资收益的税收递延,并且有时可以将个别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从普通收益转变为资本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