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为了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战略目标,我国提出了创业板市场,但创业板市场的发行和上市条件均较主板条件低,为了保证创业板市场的稳定、秩序和透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后续监管势必更加重要,而实现监管目的的重要手段就是强化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保荐职责。
在创业板上市阶段特别是公司上市后的持续保荐阶段,应该适当赋予一线监管机构对于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权,这将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行为规范,以达到提高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透明的目的。
加强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职责,并延长对上市公司的保荐期限。目前,我国的保荐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对公司上市后保荐职责的监管存在缺位的情况,而更强化对公开发行阶段的监管。
加强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后续考核。应当引进英国AIM市场中对于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复审程序,即中国证监会应当定期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测试,对其掌握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荐业务知识和实务领域的知识进行检验,对掌握知识不合格的保荐代表人,中国证监会有权取消该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甚至最终取消其保荐人的资格。
调动市场参与者对保荐人进行监管,但同时赋予保荐人申诉权。即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处分决定,可以赋予保荐人申诉权,这可以借鉴英国AIM市场设立申诉委员会,中国可以设立由证监会以外的相关市场人士组成的申诉委员会,对保荐人的申诉进行裁决。通过赋予申诉处理程序准司法的性质,用以加强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