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政策要求
在我国,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上市辅导的政策是从1995年开始实行的。2000年3月,证监会在发布的仲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2000)16号)中,将上市辅导列人发行上市准备的法定程序。2001年下半年,证监会发布了联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11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两个重要文件,专门规范企业的上市辅导事宜。
根据规定,凡拟在我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机构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联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丽》(发行监管函2006)37号)规定,发行人提交发行申请之前,应按照我会有关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辅导,并履行相关辅导程序,但我会不再对辅导期限提出要求。
(二)上市辅导目标
(1)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
(2)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树立进人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
(4)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5)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