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市场化债转股面临的难题
(一)落地少
据不完全统计,各大银行与企业已签订的债转股框架协议56个,签约金额达7000亿元,但是成功落地的项目只有十多个,涉及金额735亿元,占签约金额的10%左右。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1.一企多债。
实施机构收购的不光是自己银行内部的债权,还有企业其他银行的债。以江苏公司和工银资产管理公司商谈为例,工银资产管理公司希望收购其他银行对江苏公司的债权,这样工行可同时拥有对企业的债权和股权。但是,由于收购其他银行的债权不确定因素较多,收购的价格谈判难度较高,债转股的进展会受到影响。
2.募集资金难。
市场化债转股所需资金完全由实施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募集。今年年初以来,社会市场资金面进一步紧缩,随着央行的强监管、各大行的通道业务、表外理财均大幅减少,融资成本一路攀升,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下半年预计央行会继续维持中性偏紧的货币政策,募集资金的难度会进一步增加。通过市场化募集的的社会资金一般都要求固定分红回报,并对股权退出价值有较高要求,这也与企业希望通过债转股降成本、减负担的要求相背而行。endprint
3.明股实债。
债转股后,实施机构作为企业的股东,应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推动企业资源整合。但在实际操作中,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多为国有企业,实施机构真正进入企业参与经营管理的力度有待考究,或者是有名无实,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机构有可能要求固定收益,并不真正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种方式下对企业的影响也仅仅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将负债转为了所有者权益。明股实债表面上帮助企业降低了杠杆率,实质上是将企业的杠杆风险后移。并且明股实债对企业经营效益会产生不利影响,债转股前利息费用可税前抵扣,有抵税作用,债转股后,股权成本一定会大于利息成本,并且利润分配是税后,无抵税作用,企业所得税成本增加,留存收益会降低,所以明股实债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4.债权估值。
“指导意见”中明确本轮市场化债转股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的价格和条件。本轮债转股,转股的并不是不良资产,有很多有可能是优质资产,因此银行和企业就转股价格的协商成了债转股的核心问题,也是债转股进程中的一个难点,企业和实施机构都希望在债转股的谈判中给自己带来利益,核心问题就是没有明确风险损失的承担机制。
5.退出机制。
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45%的银行受访者认为,本轮债转股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退出机制不健全,这也是债转股进程中遇到的最大阻碍。
各大银行成立的实施机构仍属于金融行业,受银监会监管,银行债转股的目的不是长期持有,所以退出环节也是转债股是否能够实施的关键。“指导意见”中明确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市场化方式退出。上市公司可依法市场退出,对于非上市公司债转股项目,转股时间一般为5年左右,此外,实施机构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会与企业签订附加回购条款的协议,一旦企业的某些指标触发了回购条件,企业需要回购股权;或者在过程中未触发回购条款,在債转股协议到期后,也会面临企业回购股权所需资金的难题。在债转股的谈判中,一旦退出机制不完善,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债转股的整个进程也无法继续。
二、市场化债转股的几种模式
(一)一般公司的债转股
一般公司的债转股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A、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
这种情况是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
B、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C、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
债务人为非公司制企业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债权转股权登记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就是B中所述的债转股方式,并不包括A和C项中所述的债转股方式。
(二) 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1、上市公司“债转股”的形式
一般而言,公司的债权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普通债权,即基于采购、借款等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权人只具备单一的债权人身份;
二是大股东的债权,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股东,又是债权人。相应地,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包括“普通债权转股权”和“大股东的债权转股权”两种方式。
A.普通债权转股权。
一方面,普通债权转换为股权后,会稀释公司大股东的控制权,甚至导致控制权的转移,容易引起大股东的抵制;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债权人来说,到期收回本息是其主要目的。因此,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普通债权人都不会主动实施这种方式的“债转股”,只有在上市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这种“债转股”作为破产重整的方案而被采用。
B.大股东的债权转股权。
大股东的债权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在正常经营下,大股东与公司之间因采购和销售等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债权,这种债权与普通债权没有区别,而且这种债权因大股东的控制地位,可以获得优先偿还,一般不存在“债转股”的问题。其二,是公司因财务危机丧失对外融资能力时,大股东对公司进行资金拆借而形成的债权,这种债权的主要目的是维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在公司经营没有根本性好转,公司恢复对外融资能力之前,大股东的拆借的资金往往无法收回,这时的债权,实际上是大股东对公司的一种额外投资。大股东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必要的情况下,大股东会主动实施“债转股”,将拆借的资金转换为股权,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2、 上市公司大股东“债转股”的主要目的——避免退市
2012年6月28日,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发布新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首次将净资产连续为负纳入公司退市条件[4]。此制度的出台,对于净资产为负的上市公司而言,必须采取措施实现净资产由负转正,以避免被退市警示或被终止上市。
要实现净资产由负转正,有几种途径:
一是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通过经营获利来实现净资产由负转正;
二是增发新股。
但是,净资产连续为负的上市公司通常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造成的,大多数此类公司无法在短期内通过改善经营来实现这个目的,增发新股就成为其现实的选择。增发新股,可以选择向现有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增发新股,也可以选择向现有股东增发新股。在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下,除非其他投资者有意并购,否则,上市公司只能选择向现有股东增发新股,特别是向现有大股东增发新股。
在公司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有大量债权的况下,大股东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一般不愿意再用现金资产认购新股,所以,往往会选择将对上市公司的债权作为增发新股的出资,即实施“债转股”,实现上市公司资产由负转正,从而避免退市,是上市公司保壳的一种有效方式。
上市公司大股东“债转股”案例:ST厦华大股东“债转股”
2011年12月6日,ST厦华股东大会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方案的主要内容:以6.30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股票152,380,950股,第一大股东中华映管方面以资金拆借形成的债权6.6亿元认购,其中华映光电拟以其持有的对公司委托贷款3亿元和无息借款2亿元认购79,365,079股,华映视讯拟以其持有的对公司委托贷款0.6亿元认购9,523,809股,福建华显以其持有的对公司委托贷款1亿元认购15873015股;第二大股东建发集团则拟以其持有的对公司的无息借款1亿元和现金2亿元认购47619047股。
从上述方案中可以看出,ST厦华的大股东中华映管和建发集团以7.6亿元的委托贷款和无息贷款形成的债权认购新股,ST厦华实际募集现金仅为2亿元。从ST厦华的年报中可以发现,上述债权均形成于2009年,当时ST厦华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公司基本丧失了对外融资能力,正是因为大股东上述资金支持,才避免了资金链断裂。
3、其他案例:ST华源以全体股东同比例缩减并让渡股本的方式“债转股”
ST华源破产重组中,全体股东持股缩减25%,全体股东共计让渡股票约1.87亿股(其中华源集团让渡其持有的87%华源股份,其他股东让渡其持有的24%华源股份),用于清偿债权及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此种方式比较中规中矩,即上市公司以其股票作为清偿债务之对价,原债权人变成上市公司股东。
4、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合并破产情况下的债转股
我国《企业破产法》是以单一企业作为标准模式来设计破产制度的,在法律中没有涉及企业集团破产时的特别处理问题。然而,上市公司往往是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在上市公司重整的过程中,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其他企业也会面临进入重整程序的问题。我国的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在处理上述公司集团破产的问题上,经历了一个从独立实体处理方式到尊重公司集团作为企业联合的经济本质的过程。
ST深泰的重整就是这种实践的一个典型案例。2009年11月20日,深圳中院裁定对ST深泰进行重整。2010年1月15日,法院分别裁定ST深泰旗下科技公司、饲料公司、实业公司和西部公司重整。在法律程序上,深泰集团破产重整采用的是各子公司分别立案合并审理的方式。
根据ST深泰重整的目标,需要主要子公司仍保留在深泰集团内继续经营。在破产重整计划当中,ST深泰与旗下4家子公司(科技公司、饲料公司、实业公司和西部公司)同时破产重整,ST深泰原全体流通股股东无偿让渡所持有的流通股股票的10%,全体限售流通股股东无偿让渡所持有的限售流通股股票的15%,让渡的股权除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清偿ST深泰自身所负债务外,其余股权分别给四家子公司的债权人抵债,作为对价,ST深泰取得上述4家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进而让4家子公司变身为全资子公司。
ST深泰的破产重整采取集团公司和下属四家主要子公司一并重整并保留经营性资产、继续生产经营的方案,该方案是全国第一个真正具有重生重整意义的案例,也是破产法所倡导的真正意义上的重整。该重整思路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认同和重视,值得学习和借鉴。
三、市场化债转股与政策性债转股的区别
(一)目的不同
政策性债转股是为了盘活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快不良资产的回收,增强资产流动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债转股企业扭亏为盈,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本次市场化债转股是为了降低企业杠杆率,帮助举债过多的国有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遇到财务困难的优质企业降低财务负担,为企业争取更好的发展空间。
(二)方向不同
政策性债转股操作过程中,转股企业、转股债权以及实施机构都是政府确定的。本次市场化债转股,是完全市场化、法制化的债转股,转股企业、转股债权、实施机构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解决,债转股资金筹措也是以市场化方式为主,实施机构和债转股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各级政府不得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在债转股过程中市场主体如果形成损失,政府也不兜底。
(三)资金筹措不同
政策性债转股的实施机构收购企业不良资产的资金来源多为国家政策性资金。在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东方、长城)成立初期,财政部给各家公司提供了100亿注册资本金,央行和国开行以及商业银行也提供了政策支持。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利用这些资金去收购不良资产进行运作。市场化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在公开市场上向社会投资者募集,包括银行理财基金、专项金融债券等。
(四)对象不同
政策性债转股的目标企业多为负债过高导致亏损,难以还本付息,通过债转股、资产结构优化后可扭亏为盈的工业企业。市场化债转股的对象主要为发展前景良好但因负债过高暂时出现财务困难的优质企业,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市场化债转股同时明确了四类企业禁止债转股,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四、市场化债转股对企业的影响
(一)通过债转股,有助于企业摆脱困境,快速发展。
将企业债务转化为所有者权益,在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优化资产负债表的同时,大幅降低了财务費用,使企业的偿债能力上升,融资能力加强。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使企业能够摆脱困境,走向快速发展的道路。
(二)通过债转股,有助于企业向直接融资、股权融资转型。
发达国家直接融资比例一般为65%~70%之间,美国高达80%。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发达,我国企业目前的融资方式绝大多数以传统的银行贷款为主,直接融资和股权融资所占比例较小,这也是我国企业杠杆率较高的原因。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企业应考虑不再单一依赖银行贷款,可通过上市等股权融资手段,调整企业的资本结构,满足企业在成长期的资金需求,不为企业后期留下高负债等资本结构方面的风险。
(三)通过债转股,加强资源整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债转股后,债权人转变为股东方,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新的投资者将会根据股权比例大小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势必对原有的治理机构形成冲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才会进一步整合资源,推进产业重组,真正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债转股后,原股东利益降低。
表面上看,债转股后企业的财务费用大幅降低,财务压力减小,利润总额大幅上升。但是由于股权的增加,原股东的股权比例降低,归属于原股东的收益也相应降低。这也说明与债权相比,股权融资由于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必然要求更高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