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的形式及分类
经典案例
2010年7月25日,纪先生和杨女士在珠海市人寿保险公司参加了“终身 寿险投保”,并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纪先生投保50万元,杨女士投保100万元。
8月6日,纪先生和杨女士到杭州萧山旅游,中途遇到大雨,下午17:00左右,不幸的事发生了,纪先生夫妇所乘坐的车与一辆大车相撞,几天后,纪先生夫妇因抢救无效留下老母和三岁的儿子撒手而去,8月15日,纪母凭着纪先生遗留的两张保险费收据,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全额赔付1S0万元。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未体检、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銫賠付,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决定按两投保人不需体检的最高保额给予补偿。
纪母对此表示不满,她认为从投保单交纳保险费之日起至投保人死亡为止,已经超过了5天,投保单上的核保栏迄今仍是空白的,未署名拒保或缓保。根据保险公司的惯例,这说明保险公司已经默认了承保。所以理应全额赔付。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种,当然具备一般合同的特征。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第一阶段,即要约阶段,但此时保险合同并未成立,只有经过保险公司的承诺,保险合同才能成立。保险公司的承诺,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要约表示完全接受。
但是,也存在不签订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保险人未书面通知不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而本案例,就属于上述分析的这种情况。所以,保险公司应按全额赔付给纪母150万元。
理财建议
本案例之所以发生争执,是由只交了保费,而没有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而引发的。所以,这里特别劝告要购买保险的朋友,在交付保费之后,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最好是先和保险人签订一份暂保书,即意味着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的日期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除了要小心仔细外,还要弄清楚保险合同的签订形式和种类。
(1)保险合同的签订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以言辞表示同意。
以书信表示同意。
向投保人出具暂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表示同意。
保险人签字盖章表示同意。
(2)人寿保险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有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保险之分。定期死亡保险又称为定期保险,指被保人在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证金,如保险期满,则保险人就不再尽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这种保险期限不长,适用于暂时需要保险的人。终身保险是一种不定期死亡保险,保险人一直负责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对被保险人终身负贵,最终必定要付一笔保险金.因此,终身保险的费率高于定期保险。
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就是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期限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所缴纳的保险费不退还。生存保险可使被保险人到一定期限后,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需要。
生死两全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仍生存,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生死两全保险是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的综合,主要特点是被保险人不论生存或死亡,在达到一定期限后,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
[名词解释]
[1]人寿保险: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该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时,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
[2]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3]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