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情况有哪些?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已准备关停并转的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或由于其他原因准备关闭、停业、与其他企业合并或转产其他产品的子公司,由于不能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母公司的控制权受到限制,因而不应纳入合并财报的合并范围。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在清理整顿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整顿方案,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整顿的实施。由于母公司对这类子公司的控制权受到限制,因而不应将其纳入合并财报的合并范围。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企业宣告破产后,必须设立清算组。破产企业的财产在破产后,即由清算组接管,并由清算组行f管理和处分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等。由于母公司对宣告破产的子公司的财产没有控制权,而月这类子公司已不能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因而不应纳入合并财报的合并范围。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被投资企业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投资,但其中有一部分持有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属于短期投资,准备在近期内出售。对于这一部分准备近期出售的权益性资本投资,母公司并不是为了控制该被投资企业而持有的,扣除这部分短期投资后,母公司便只拥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可见,母公司对这类子公司的控制权是暂时的,因而不应将其纳入合并财报的合并范围。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只以其投资为限,如果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已为负数,则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已降为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但在该子公司持续经营时。如母公司需要这类子公司继续提供原材料,不准备宣告该子公司破产,则母公司仍然控制着该子公司,因而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不能完全按照自身的意图调度和使用子公司的资金,意味着母公司的控制权受到限制。
有关管理部门注意到,相对其母公司来说,许多子公司的经营规模很小,如果将其纳入合并财报,一方面对编制合并财报带来很多困难,另一方面这些小规模子公司财报的合并与否,对于企业集团公司的会计信息影响甚微。因此,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又增加了一项限制条件,即当某一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额三项指标符合10%条件时,可以将其扣除10%条件,是指当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出的比例均在10%以下时,根据重要性原则,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