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行为主要是指:
(1)合并财报编制范围不当,将符合编制合并财报条件的未进行合并,不符合编制合并财报条件的反而合并或不按规定正确合并。
(2)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抵销项目不完整,尤其是内部债权债务不区分集团内部和外部的往来,使得合并抵销时不能全部抵销。
(3)合并利润表时内部抵销不完整,外销和内销部分没有正确区分,使得内部金额不能全部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计算错误。
例如,某企业共有投资项目20个,其中全资子公司3家,控股企业(包括实质上拥有控制权)12家,该企业编制合并财报时只合并了3家全资子公司,对另外12家控股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权益法合并其财报,造成该企业财报中资产数额只反映对这12家控股企业的原始投资额,而未反映整个企业的整体资产数额。
又如,某企业编制合并财报时,将与内部某子公司的往来款1.7亿元没有进行抵销,而是简单地相加合并,造成合并财报中资产负债同时虚增1.7亿元,会计信息失真。
再如,某财务公司为了掩盖信贷资产质量差的现实,在汇总所属部门决算时,将部分逾期货款转入正常贷款账户,少报逾期贷款20多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