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创业风险跟进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苏州工业园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高科技企业,降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风险,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跟进投资资金来源为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园区政府预算内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高科技企业,系指注册成立于苏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其产品和技术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并拥有完整、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章投资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谓跟进投资系指创业投资企业在园区选定投资项目后,配套资金将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以同等条件,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
第五条配套资金提供的跟进投资为创业投资企业本轮投资额的30%左右,出资方式原则上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申请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对于同一个高科技企业,配套资金只能参与投资一次,单笔跟进投资额度最高为400万元。
第六条如果项目投资成功,在此次投资之后5年内,创业投资企业有权按配套资金投资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价格依出资比例购买配套资金所占股权。如果项目投资不成功,项目公司将清算,清算所得资金在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分配顺序依次为:创业投资企业,配套资金,项目创业团队。
第七条创业团队投入创业高科技企业的资金不计入跟进投资额度,创业团队没有参与购买跟进投资相应股权的权利。
第三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向苏州工业园区内高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境外投资机构和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境内投资机构。
第九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
(一)创业投资企业经有权部门登记备案;
(二)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四)公司已有成功的投资案例,或者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五)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第十条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持如下手续到园区科技发展局进行认定:
(一)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企业章程等相关文件;
(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第四章受理及审核
第十一条已认定为园区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并对园区企业进行了实际投资的,可持如下有效文件到园区科技发展局申请配套资金跟进投资:
(一)苏州工业园区风险创投跟进投资申请表;
(二)所投资的园区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
(四)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第十二条园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确认,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科技领导小组批准。经科技领导小组批准后,园区科技发展局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经按协议规定出资后,委托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的其它所有股东共同签订投资协议,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资。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创业投资企业有虚假投资套取配套资金行为的,园区将取消其合作伙伴资格,并保留追索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