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仑政办〔2008〕2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区的实施意见》(仑委[2008]1号),鼓励创业投资发展,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参照《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3000万元人民币(北仑区1000万元、开发区2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区财政每年在年初预算中补足3000万元人民币基数。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
第四条区政府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简称“决策委员会”),审议引导基金的相关决策,审定引导基金的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北仑区或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简称“区内注册”,下同)并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区内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鼓励以民营资本为主注册成立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令[2005]第39号)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5部门令[2003]第2号)的要求。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以上。
第三章跟进投资
第八条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第九条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十条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五至八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四章风险补助
第十五条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十六条在区内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享受政策。创业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有关条件,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七条在区内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因创业投资其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的留区部分,前3年由区财政全额扶持。
第十八条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投资协议,在完成投资后,如果其实际生产经营效益低于当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则按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对其差额部分由引导基金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该项补助为完成投资起2年内为限。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当年度同一创业投资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资金每年申请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1日。申请时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创业投资风险补助基金申请表,从北仑科技网(www.blkj.gov.cn)下载。
2、申请的创业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资信证明复印件;
3、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投资协议书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他材料一式二份。
第五章投资保障
第二十一条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及《辅导承诺书》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投资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资助金额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在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具体资助金额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委托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企业委托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管理,但不纳入对它们的资产增值保值考核。
第二十四条区科技局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引导基金项目评审规程;
2、受理、初审引导基金项目;
3、根据决策委员会审议结果,发布当年度支持的项目和具体金额。
4、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工作;
2、对引导基金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经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创业投资机构申请补助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其补助金额外,并取消其自发现之日内三年内申请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