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加快建立和完善富阳市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9号令)、《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富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创业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富阳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担保、抵押、质押以及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汇市、房地产、赞助、借款、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引导基金原则上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二、基金来源和引导方式
(一)市政府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规模2008年先期安排2000万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引导基金在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专项安排。
(三)引导基金的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四)引导方式。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富阳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创业投资企业。
主要采用三种方式:
1.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2.创立资助。是指对在富阳市域内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进行资助,旨在培育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3.风险补助。是指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一定的补助,体现政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种政策导向。
今后视条件也可参照杭州市级引导基金的做法,为了鼓励创立或引进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增加阶段参股的引导方式,将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三、基金管理
(一)管理组织
市政府设立富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发改局、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经贸局、农办、工商分局、法制办等部门及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二)管理机构
1.由富阳市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富阳市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引导基金以该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市科技局负责业务监管和指导。
2.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承担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主体的职责;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及项目进行评审;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3.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季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四、支持对象、内容和管理要求
(一)跟进投资
1.跟进投资的主要对象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富阳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初创期企业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
其他符合富阳市重点扶持产业导向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也可视条件列为跟进投资的对象。
2.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
3.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后,管理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8)其他。
4.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管委会备案。
5.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6.省、杭州市级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选中的本市企业和项目,市引导基金原则上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投资;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本辖区的企业和项目,可申请杭州市级引导基金按1:1的比例同步跟进。上级和本级引导基金的总和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
7.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8.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9.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10.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11.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二)创立资助
1.对在富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实收资本规模确定: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资助比例为1.5%,3000万元—5000万元(含)资助比例为2%,5000万元以上资助比例为2.5%。
2.原有的创业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按本法重新计算资助金额,超过原资助额的部分按实补差。
3.对单家创业投资企业累计创立资助不超过150万元。
4.创立资助的前提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市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发生额已占注册资本的30%以上。
(三)风险补助
1.享受风险补助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1)包括非在本市注册的经有关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2)创业投资企业与其投资项目的实施单位(主要是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签订一年以上投资协议。
2.引导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风险补助。以后年度按实际投资额增加部分享受风险补助。对单家创业投资企业累计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引导基金按照《杭州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杭州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投资于本市种子期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配套。种子期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并不满5年,且企业销售收入在300万以内的企业。
(四)创立资助和风险补助的申报、拨付与管理
1.每年第一季度为上年度创立资助和风险补助申请与受理期限。
2.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创立资助和风险补助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创业投资企业创立资助、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申请表;
(2)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投资协议、出资证明、银行验资凭证、股权凭证等;
(3)上年度业务运行情况报告和有资质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4)被投资企业及投资项目基本资料。
同时将上述相关资料的标准文本制作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市科技局、发改局、经贸局和财政局。
3.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经贸局等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会审,并进行实地考评,提出资助方案报管委会审批。
4.在资助资金下达前,通过市政府(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改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五、基金监管
(一)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要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对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