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回购的含义
所谓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累计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存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资本结构的目的。
公司在股份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份重新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份作为“库存股”保留, "库存股” 日后可移作他用(例如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股份回购的动机在于公司为了规避政府对现金股利的限制,或者是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对抗其他公司的敌意收购等等。它是国外成熟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
国外对股份回购做了普遍的规定,特别是在成熟资本市场中,股份回购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我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内容作了一定规定,但实践中还很少实施。
较为典型的实践出现在上市公司减持国有法人股中,如1994年陆家嘴就开始回购国有股; 1999年年底,申能股份又成为国有股回购企业,之后,云天化、冰箱压缩、长春高新等也相继以国有股回购方式实施减持。
这样做的反收购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增加买方收购到足额股份的难度;另一方面则可以提高股价,增大收购成本。此外,股份回购也可以增强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的话语权。当然,股份回购也可能产生另一种结果,即股份回购可能导致收购梦碎、炒作收购概念的投资者因此而失望,由此引发股价回落。
股份回购在实战中往往是作为辅助手段来实施的。如果单纯通过股份回购来达到反收购的效果,往往会使目标公司库存股票过多,一方面不利于公司筹资,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公司资金的流动性。目标公司财务状况是制约这手段的最大因素。死亡换股即目标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特别股或其组合以收回其股票。着同样起到减少在外流通股和提升股票价格的作用。
二、股份回购的类型
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两种: 一是目标公司将可用的现金或公积金分配给股东以换回后者手中持有的股票;二是公司通过发售债券,用募得的款项来购回他自己的股票。
被公司购回的股票在会计上称为“库存股”。股票一旦大量被公司购回,其结果必然使在外流通的股份数量减少,假设回购不影响公司的收益,那么剩余股票的每股收益率会上升,使每股的市价也随之增加。目标公司如果提出以比收购者价格更高的出价来收购其股票,则收购者也不得不提高其收购价格。这样,收购计划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持,从而导致其难度增加。
实施股份回购必须考虑到当地国内公司法对回购的态度,美国许多州的公司认为,仅为维持目前的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的控制权而取得本企业的股票是违法的;但如果是维护企业现行的经营方针而争夺控制权,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则回购有时可以允许,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