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交易简介
期权(Options) 也称选择权,这是一种权利的买卖。买方在支付了权利金后,就取得了在约定的期限买人或卖出某种特定资产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这个权利是选择权。这意味着买方在约定的时间期限内,既可以行使权利买人或者卖出标的资产,也可以放弃行使权利。一旦买方选择行使权利,那么卖方必须履行合约。在规定的期限之后,如果买方没有选择行权,期权合约作度,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解除。
期权交易为什么是这样的格局,看起来也许有点儿费解。实际上却并不复杂,其运作原理就直接来源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举一个例子,就能很清楚地明白这一点。
假设,张三看中了李四想要出售的一幢别墅,李四的要价是500万。张三为了表示诚意,向李四支付了20万元的定金。他们约定三个月之后,张三支付别墅的全款,同时李四将别墅过户给张三;如果张三到时候不来买房子,那么定金就归李四所有。
三个月过去了,在这段时间里,由于当地政府规划了一条地铁线路,恰好经过李四别墅的附近。由于这一緣故,周围的房地产价格普遍都上涨了20%。也就是说,这个时候李四的别墅已经升值到600万了。这个消息对张三来说,是个好消息。由于有利可图,张三选择了行使权力。他要求李四履行当初的合同,以500万的价格将别墅卖给他。
如果不是这样,假设当地政府做出规划,要在李四别墅附近修建一座火葬场。消息一经宣布,周边地产项的价格就会应声而落。这种情形也是人之常情,尽管火葬场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谁也不希望盖在自己家门口。李四的别墅三个月后价格缩水了20%,市场价格只剩400万了。那么,张三会怎么办呢?他当然不会再要求行使权力了。那么他支付的20万定金,就归李四所有了。
期权与这个买卖房子的合约,本质上毫无二致。在期权交易当中,期权合约给予合约买方一种权力,使其可以在一定的时间以锁定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种标的资产。合约的卖方则必须保证买方要求买进的时候及时交割;或者买方要求出售时,予以收购。为了保证合约条款的履行,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在期权交易当中被称为“ 权利金”。
在每一笔期权交易当中,都对应地存在着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买方与卖方。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这是期权交易有别于其他交易的最大特色。作为买方,其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仅限于权利金本身,其享受的利益是无限大的;作为卖方正好相反,其承担的风险是无限的,其享受的利益却是有限的,仅限于买方支付的权利金。
事实上,期权或者说带有期权性质的交易,古已有之。有文字记载的最早交易,是由一个叫萨勒斯的古希腊哲学家完成的。他运用占星术预测来年的橄榄将会大丰收。于是他与农户商议,预定了来年春天以特定价格使用榨油机的权利。后来事情诚如所料,他因此赚了一笔。
到了18世纪,在工业革命的刺激之下,欧美的场外期权交易大行其道,标的物主要以农产品为主。随后,又出现了以股票为标的物的期权。不过,由于投机者的肆意妄为,期权交易的名声并不好。这种局面直到1973年4月26日,得益于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的正式成立,才使得真正意义上的期权交易进人到了一个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自此之后,全球期权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其势头已经远远超过了期货。2000年期权合约突破15亿张,首次超过了期货的交易量。期权之所以受到欢迎,是与其自身的特点分不开的。期权交易的标的物也扩展到几乎所有形式的资产和负债。
期权交易,按照行权方向,可以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两大类。看涨期权,又称买权、认购期权、多头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有权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和规定的时间,向期权卖方买人一定数量的标的物。看跌期权,又称卖权、认沽期权、空头期权等,是指期权的买方有权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和规定的时间,向期权卖方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物,但不负有必须卖出的义务。
期权交易,按照行权时间规定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美式期权和欧式期权两类。美式期权,指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权利的期权。欧式期权,是指只有到了规定的合约到期日,才能行使权利的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