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近期向市场传递了要探索创新退市方式的信号,加之本周两大交易所依法依规对*ST海润、*ST上普、*ST华泽、*ST众和等4家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叶林对此表示,他非常认可监管部门对这些企业实施退市的坚决态度。同时他认为,退市制度对于科创板制度设计也更为重要。
5月19日,叶林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现行核准制之所以遭到负面评价、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之所以有一定困难,核心问题之一在于退市机制不完善;而如果将后端的退市闸门打开,前端的注册制改革等才有基础。如果没有退市制度,上市公司的交易制度就难以兑现。尤其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目标下,退市制度对于科创板制度设计更为重要。
叶林分析,要严格落实退市主体责任,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考虑多方面问题。其中,我国之前把上市、退市标准做联动考虑,认为只要不符合上市条件就可以退市,这个理解实际上是有问题的。退市标准一定是独立的,不可以与上市标准直接挂钩。
再者,退市制度要在中国真正得到解决,就要重视退市后股份的流动性及投资者的保护等问题。关于投资者保护,如果退市是由欺诈等证券违法行为引起的,投资者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如果是正常经营方面的原因而导致退市,就应由投资者自负风险。此外,如若退市,投资者手中仍持有股票,通过哪些方式进行转让意义重大。此前由新三板接纳退市标的资产的做法目前来看或行不通,因此需要设计类似柜台交易的方式来解决投资者股票的流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