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保值交易的基本特征
套期保值的基本原理是,利用期货合约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很方便地进行“对冲”这一特点,通过在期货市场上持有一个与现货市场交易部位相反、但数量相同的合约,从而在一个市场出现亏损时,另一个市场就会出现盈利,并且盈利额和亏损额会大致相等,甚至盈利额超过亏损额,出现净盈利。这样就在两个市场之间建立起一种互相补偿、互相冲抵的机制。因此,套期保值有四个基本特征(也可以理解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策略):
1.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交易方向应该相反
所谓交易方向相反,就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必须在两个市场上同时采取相反的买卖行动、进行相反的操作。具体地说就是,在现货市场上买入现货商品的同时,就应该在期货市场上卖出商品的期货合约;而在现货市场上卖出现货商品的同时,就应诙在期货市场上买进该商品的期货合约。
2.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商品种类应该相同
只有商品种类相同,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才有可能形成密切的关系,才能在价格走势上保持大致相同的趋势,从而在两个市场上同时采取反向买卖才能取得效果。
交易者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必须遵循商品种类相同原则,否则所做的期货交易不仅不能达到规避价格风险的目的,反而会增加价格波动的风险。若不是同类商品,是否不可以做套期保值呢?结论是“否”。如果没有与现货商品相对应的该商品期货合约,那么交易者就可选用一种与该商品不同种类、但在价格走势上大致相同的“相关商品”的期货合约来进行保值。一般地,选择作为替代物的期货商品最好是现货商品的替代商品。一般情况下,两种商品之间的相互替代性越强,套期保值的效果就会越好。
3.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商品数量应该相等
商品数量相等,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上所载的商品的数最必须与交易者将要在现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的商品数置相等。
做套期保值交易时之所以要求商品数量必须相等,是因为只有保持两个市场上买卖商品的数量相等,才能使一个市场上的盈利额与另一个市场上的亏损额相等或最接近。当然,结束套期保值时,两个市场上盈利额或亏损额的大小,还取决于当时的基差与开始做套期保值时的基差是否相等。在基差不变的情况下,两个市场上的亏损额和盈利额就取决于商品数量。只有当两个市场上买卖的数量相等时,两个市场的亏损额和盈利额才会相等,进而才能使盈利额刚好弥补亏损额,达到完全规避价格风险的目的。如果两个市场上买卖的商品数量不相等,两个市场的亏损额和盈利额也不相等。当然,由于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每手期货合约所代表的商品数量是固定不变的,交易者在现货市场上买卖的商品数量却是各种各样的。这样,就使得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有时很难使所买卖的期货商品数量完全等于现货市场上买卖的现货商品数量,因此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商品数量大致相等也行。
4.期货合约的交割时间应该与现货市场上购进(或出售)商品的时间相同(或临近)
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最好与交易者将来在现货市场上实际买进(或卖出)现货商品的时间相同或相近。在选用期货合约时,之所以必须遵循交割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是因为两个市场上出现的亏
损额和盈利额是受两个市场上价格变动幅度的影响。只有使选用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与交易者决定在现货市场上实际买进(或卖出)现货商品的时间相同(或相近),才能使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增强套期保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