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股协议约定众星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预期为3000万元,而实际上只实现了26 858.13元,连千分之一都不到,可见该投资人在当初尽职调查时的失误。PE投资,不能只看原股东和经营管理层的承诺,不能太依赖“赌”,详尽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投资央策是非常必要的。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在警示广大的PF投资者要做好尽职调查,以负责任的态度审慎做出投资决策,而不是依靠“赌”。
财务审计机构的选择很重要
在厦门朗讯一案中,中科中远认为,深圳市鹏城会计师出具的《2007年度审计报告》有问题,具体为:该审计报告没有莱斯达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的签字,不能保证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所得出的审计结论不可靠;该财务报表明显存在不真实的记载,例如应收账款一项中,记载着应收詹演明1.7亿元,但该公司却负债累累,濒临破产边缘,这是巨大的矛盾;莱斯达未委托过该会计师事务所对莱斯达2007年进行审计;该该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资格,不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此外,中科中远还提交了由深圳市南方民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莱斯达公司2003年至2005年6月30日财务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和深圳市鹏城会计师出具的《莱斯达公司2005年度审计报告》作为证据,认为将这两份报告与《2007年度审计报告》对照后,可以认定《2007 年度审计报告》是虚假的,例如有一笔给国际航协的应付款在该报告中没有体现。
对此,仲裁庭注意到,中科中远提交的《2005 年度审计报告》是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其真实性得到了中科中远、詹演明、肖永坤等人的一致认可。而在该报告中却没有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签字。同时该报告中既没有显示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证券从业资格,也没有附两位注册会计师的执照。故仲裁庭认为<2007 年度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出具方式符合鹏城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习惯。至于肖永坤提出的<2007年度审计报告》上加盖的公章是詹演明私刻的,因无证据证明,仲裁庭不予采信。尽管仲裁庭也注意到了三份报告之间的不一致和差异,但在无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足以采信其关于<2007年度审计报告》是虚假的观点。另外,厦门朗讯还提交了由财政部和证监会于2004年颁发的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仲裁庭认为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由此可见,作为投资人,要想保护好自己的权利,选择好会计师事务所很重要。如何选择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哪家,最好在投资时的协议中约定好,以避免将来遇到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