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B股的境外市场目前主要在香港,因此B股在境外的发行主要考虑香港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
香港股票的发行有三种方式,一是公开发行,依此方式,深圳公司必须向香港的公司注册署注册一份内容和形式全面符合香港《公司条例》的招股章程。
二是供专业投资者认购,即公司股票只售给专门作为委托人或代理人从事股票或债券买卖的投资者。这种发行方式,不必在香港刊登招股章程,投资人数量没有限制,许多国家的股份公司在香港招股都采用这种方式。
三是私人配售,要求投资人数量在30人以内,而且股票在半年内不能转让,因此股票的流通受到限制。在当前阶段,为规避香港法律,使B股的发行简便易行,选择第二种方式供专业投资人认购B股是可行的。
在香港选择专业配售方式发行股票,主要应遵守以下三点:
1.如果包销商是香港本地的,承销B股后在香港发售,则必须遵守香港的证券条例、公司条例和投资者保护条例。
2.香港证券商向公众出售股票,要公布公司的详尽资料。但按证券条例第324条、342条规定,非公开发行不能刊登发售书甚至公司广告,资料公开方式限制很严;即使是召集投资者开会披露有关资料,也可能构成公开发行行为。
3.按证券条例第72条,海外股票在香港发售可获豁免的条件有:
(1)包销商向一家公司或自己客户出售的;
(2)一经纪售给另一经纪的;
(3) 销售给单位信托基金或互惠基金的。
深圳B股的发行,由境内特许承销商和境外特许承销商组成包销团包销。境外的分销,由承销商配售给专业投资人,境内的销售,起初也是采用配售的方式。从“深宝”B股发行起,采用公开发行的办法,由境内外投资者预交款按比例认购。
深圳B股的发行,关系到深圳证券市场在海外的形象和海外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在遵守我国有关法规的前提下,也应重视海外证券法规,以争取在协调统一的前提下推出股票。在签署承销协议时,既要体现我方的有关法律的精神,保证我方法律的主体地位,又要兼顾对方有关法规的约束作用。